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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06]2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1-24
实施时间: 2006-1-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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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报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标准的请示》(皖质函财〔2004〕62号)悉。经研究,现就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质量监督检验的新产品不断进入市场,检验项目发生变化,检验成本投入增大。为加强产品管理,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保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检验收费行不,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本着补偿成本的原则,同意适当调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省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强制性监督检验按本收费标准的70%执行;仲裁检验可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30%;涉及到产品质量寿命、使用性能的委托检验项目收费,在国家和省未台规定之前,由双方协议收取。
  三、产品检验机构在开展下列检验时,不得收费。否则,被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执行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的;
  (二)已有明确拨款项目的检验;
  (三)不按规定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检验的;
  (四)不出具检验项目报告书的;
  (五)检验机构出具各类检验合格证、检验(监测)报告书、检验合格标志;
  (六)收费不开票据和不按规定开出票据的。
  四、检验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检验项目,扩大检验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强制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周期,应严格按照国家产品检验规程(或规范)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检验频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企业负担。各检验机构对检测的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五、检验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批文、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计算方式,以及全国统一的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六、检验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的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确保检验质量,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标准进行,及时向被检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书,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其检验业务范围,必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超范围开展检验。
  七、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规定执行期为两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报批。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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