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调整在本市销售的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费[2011]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1-8-19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98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要求,为减轻社会药品费用负担,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相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1-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