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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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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劳保养发[2005]15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05-3-30
实施时间:2005-1-1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36号)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已公布的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现将本市2005年养老金计发的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5年按城保办法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标准
  1、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2005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基础养老金为407元。
  2、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工龄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计算。2005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为15.3元。
  二、本市2005年按镇保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标准
  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本人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即407元;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计发的养老金先按四舍五入原则进到角,再见角进元;2005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月养老金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即610元。
  三、计发养老金的其他事宜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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