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府发[1998]36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1-1
实施时间:1998-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本市城镇企业
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8)36号)
根据《国务院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 ,下称《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城镇企业 1992年底以前参
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退休时,统一按《决定》规定计发月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为本市上年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
储存额除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工龄性养老金, 按本人
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乘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
的0.75%计算;第二部分为过渡性补贴养老金, 按本人1993年至1997年底个人帐户储
存额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过渡性补贴养老金今后可由上海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视情逐步予以递减。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从1998年养老缴费年度起记入本人
缴费基数的11%,以前已记人个人帐户的部分不再变动。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退休时,
月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