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2-10-1
实施时间:2002-10-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行为,倡导诚信纳税,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调动社会力量协税护税,运用发票作为“控税”、“管税”的有效监控手段,堵塞漏洞,强化税收征管,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秩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本市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原则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特指税务机关在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现金交易量较大的部分行业中新设立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进行“布奖”、“刮奖”、“摇奖”、“兑奖”等程序鼓励消费者在消费行为发生后向经营者索要取得布奖发票,采用“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中奖等方式得到税务机关现金奖励的一种特定的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 税务机关依据公平、公正的布奖原则,对新版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面额在10元(含10元)以上的发票布奖,面额在10元以下的发票暂不布奖。对上述布奖发票按照票面面额分档随机布奖;对《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实施随机布奖。以上两种布奖普通发票简称有奖发票。
第五条 有奖发票开奖分为“刮开式” 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中奖两种形式。“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兑奖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组织实施;“摇奖”的开奖、兑奖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消费者可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输入本市专门的“摇奖”系统,税务机关定期按照发票消费金额等信息随机抽取若干名“摇奖”入围者,并借助电视媒体公开“摇奖”。
第六条 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兑奖资金,按开票单位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适用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建筑业等行业中的部分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第八条 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本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总体上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从2002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饮食业、娱乐业和装饰业(家庭装饰)的部分纳税人中试行,同时,在从事装饰业的纳税人中启动实施包括使用税控机打发票在内的各项“以票控税”和“以机管税”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3年1月1日起,逐步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建筑业等行业的部分纳税人中扩大试行范围。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九条 新版《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面额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等13种;新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为税控机打发票。
第十条 新版有奖《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使用发票号码和密码唯一对应关系的数码防伪技术和数字喷码印刷技术。
第十一条 新版《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启用。纳税人按规定须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或《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应当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使用核定表》或《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使用核定表》自行填报,经核批后,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相关手续办理具体购票事宜。
第十二条 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并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纳税人,如尚有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可在今年年底前与新版《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并存使用,但消费者若索要有奖发票时,纳税人应当按规定予以开具提供。
第十三条 自2002年10月1日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按规定对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并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纳税人进行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
第十四条 纳税人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消费金额从高开票的原则向消费者予以开具;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时,一般应当按照合同注明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如实开具;纳税人发生的非家庭装饰业务不得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
第十五条 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社会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发票丢失信息输入有奖发票兑奖管理信息系统。消费者发生遗失《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情况的,一律不挂失。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为社会和消费者提供查询识别发票真伪的便捷途径。消费者取得有奖《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后,可登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或拨打语音电话(电话:12366)查询发票号码和密码的真伪。查询人发现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可拨打税务机关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查实后按规定给予举报奖励。
第四章 兑奖管理
第十七条 消费者取得《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后,刮开兑奖区覆盖层,将显示中奖金额或“谢谢您”,凡中奖的消费者可按规定进行兑奖。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金设定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等11档;《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金设定为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等7档。
第十九条 “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消费者,应当自中奖发票开票之日起30天内,持未剪、撕发票联和兑奖联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或《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等,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兑奖点兑现奖金。
第二十条 “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兑奖实行全市税务机关通兑。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设立专窗,为符合兑奖条件的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兑现“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奖金时,应当将经验票后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相关信息和中奖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录入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系统,并在上述发票联上加盖“已兑奖”印章,当场为中奖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发放奖金。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凡取得有奖发票后,均可拨打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摇奖”语音电话1813612366,根据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密码等相关信息,参与抽取有奖发票“摇奖”入围;每份有奖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抽取入围“摇奖”;消费者输入错误或违反规定重复输入有奖发票的信息无效。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定期根据消费者输入有效的有奖发票信息,随机抽取若干名“摇奖”入围者,并通过一定的规则逐步淘汰部分入围者,最终产生若干名参与“摇奖”的消费者。有奖发票“摇奖”活动定期在本市电视媒体公开举行。
第二十四条 有奖发票“摇奖”中奖奖金设定方案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对参与摇奖的消费者获得的奖金,税务机关按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当场结付给消费者。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对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部分纳税人实行的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逐步过渡调整为查帐税收征收方式。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今年内在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办法的同时,应当积极做好在本市纳税人中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准备工作,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和使用税控装置应当同步实施,共同推进。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对消费者获得的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和《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成立发票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和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办公室,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改革工作。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和推进发票管理改革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和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本次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范围的各类内外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第三十二条 新版有奖《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定期摇奖具体操作办法将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2-10-1
实施时间:2002-10-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行为,倡导诚信纳税,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调动社会力量协税护税,运用发票作为“控税”、“管税”的有效监控手段,堵塞漏洞,强化税收征管,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秩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本市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原则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特指税务机关在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现金交易量较大的部分行业中新设立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进行“布奖”、“刮奖”、“摇奖”、“兑奖”等程序鼓励消费者在消费行为发生后向经营者索要取得布奖发票,采用“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中奖等方式得到税务机关现金奖励的一种特定的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条 税务机关依据公平、公正的布奖原则,对新版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面额在10元(含10元)以上的发票布奖,面额在10元以下的发票暂不布奖。对上述布奖发票按照票面面额分档随机布奖;对《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实施随机布奖。以上两种布奖普通发票简称有奖发票。
第五条 有奖发票开奖分为“刮开式” 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中奖两种形式。“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兑奖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组织实施;“摇奖”的开奖、兑奖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消费者可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输入本市专门的“摇奖”系统,税务机关定期按照发票消费金额等信息随机抽取若干名“摇奖”入围者,并借助电视媒体公开“摇奖”。
第六条 普通发票有奖管理的兑奖资金,按开票单位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适用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建筑业等行业中的部分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
第八条 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本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总体上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从2002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饮食业、娱乐业和装饰业(家庭装饰)的部分纳税人中试行,同时,在从事装饰业的纳税人中启动实施包括使用税控机打发票在内的各项“以票控税”和“以机管税”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3年1月1日起,逐步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建筑业等行业的部分纳税人中扩大试行范围。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九条 新版《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面额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等13种;新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为税控机打发票。
第十条 新版有奖《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使用发票号码和密码唯一对应关系的数码防伪技术和数字喷码印刷技术。
第十一条 新版《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自2002年10月1日开始启用。纳税人按规定须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或《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应当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使用核定表》或《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使用核定表》自行填报,经核批后,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相关手续办理具体购票事宜。
第十二条 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并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纳税人,如尚有未使用完的旧版发票,可在今年年底前与新版《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并存使用,但消费者若索要有奖发票时,纳税人应当按规定予以开具提供。
第十三条 自2002年10月1日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按规定对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并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纳税人进行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
第十四条 纳税人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消费金额从高开票的原则向消费者予以开具;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时,一般应当按照合同注明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如实开具;纳税人发生的非家庭装饰业务不得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
第十五条 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社会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发票丢失信息输入有奖发票兑奖管理信息系统。消费者发生遗失《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情况的,一律不挂失。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为社会和消费者提供查询识别发票真伪的便捷途径。消费者取得有奖《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后,可登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或拨打语音电话(电话:12366)查询发票号码和密码的真伪。查询人发现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可拨打税务机关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查实后按规定给予举报奖励。
第四章 兑奖管理
第十七条 消费者取得《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后,刮开兑奖区覆盖层,将显示中奖金额或“谢谢您”,凡中奖的消费者可按规定进行兑奖。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金设定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等11档;《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金设定为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等7档。
第十九条 “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消费者,应当自中奖发票开票之日起30天内,持未剪、撕发票联和兑奖联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或《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等,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兑奖点兑现奖金。
第二十条 “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兑奖实行全市税务机关通兑。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设立专窗,为符合兑奖条件的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兑现“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奖金时,应当将经验票后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相关信息和中奖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录入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系统,并在上述发票联上加盖“已兑奖”印章,当场为中奖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发放奖金。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凡取得有奖发票后,均可拨打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摇奖”语音电话1813612366,根据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密码等相关信息,参与抽取有奖发票“摇奖”入围;每份有奖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抽取入围“摇奖”;消费者输入错误或违反规定重复输入有奖发票的信息无效。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定期根据消费者输入有效的有奖发票信息,随机抽取若干名“摇奖”入围者,并通过一定的规则逐步淘汰部分入围者,最终产生若干名参与“摇奖”的消费者。有奖发票“摇奖”活动定期在本市电视媒体公开举行。
第二十四条 有奖发票“摇奖”中奖奖金设定方案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对参与摇奖的消费者获得的奖金,税务机关按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当场结付给消费者。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对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部分纳税人实行的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逐步过渡调整为查帐税收征收方式。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今年内在试行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办法的同时,应当积极做好在本市纳税人中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准备工作,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和使用税控装置应当同步实施,共同推进。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对消费者获得的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和《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成立发票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和发票管理改革工作办公室,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改革工作。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和推进发票管理改革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和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本次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范围的各类内外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第三十二条 新版有奖《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定期摇奖具体操作办法将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