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①征收增值税。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改征增值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上列产品的扣除项目中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扣除税率,按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执行;其他扣除项目,属于财政部《关于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扣除税额的通知》中增列按《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的,按规定的税率执行,其余扣除项目均按照我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②中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104-108页。
三、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规定及征税事项。均按照我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对由于改征增值税而增减税负的国营企业,原则上可按照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①的规定相应调整第二步利改税方案的有关数据。增加税负的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五、本通知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对进口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从1988年7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出口上述产品的有关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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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税 率% ┃ 征 收 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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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 12 ┃
26.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 12 ┃
27.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 12 ┃包括:其他石料28.建筑材料 ┃ ┃
(1)水泥 ┃ 16 ┃
(2)水泥制品 ┃ 14 ┃
(3)砖瓦 ┃ 18 ┃包括:废渣砖
(4)建筑用加工石 ┃ 12 ┃
(5)其他建筑材料 ┃ 14 ┃包括:石灰、油毛毡
(6)石棉制品 ┃ 14 ┃
(7)耐火砖、耐火材料及制品 ┃ 18 ┃
29.有色金属产品 ┃ ┃
(1)铜 ┃ 14 ┃
(2)铝 ┃ 18 ┃
(3)镍 ┃ 20 ┃
(4)锡 ┃ 14 ┃
(5)锑 ┃ 16 ┃
(6)铅 ┃ 14 ┃
(7)锌 ┃ 14 ┃
(8)海绵钛 ┃ 14 ┃
(9)钨粉、钨丝、钨条 ┃ 20 ┃
(10)钼粉、钼丝、钼条 ┃ 14 ┃
(11)其他合金 ┃ 20 ┃
(12)其他金属冶炼品 ┃ 16 ┃
(13)有色金属压延品 ┃ 21 ┃
30.电线、电缆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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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税目税率表接续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排列。
①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税收分册)第85-89页。
②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1986年10月-1987年12月)
③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汇编》(税收分册)第3-10页。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