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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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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2002-4-23
实施时间:2002-4-23
失效时间:2013/3/31 0:00:00
法规类型: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1.3 本规则所称开户代理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4 本规则所称证券账户,是指由本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1.5 本规则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1.6 本规则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1.7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1.8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相关业务。
  1.9 与第1.8条所述相关业务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开户代理机构
  2.1 取得开户代理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代理开设B股账户的境内证券公司还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二)有开展业务所具备的人员、场地、设备;
  (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2.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
  (一)不具备第2.1条规定的开户代理机构资格;
  (二)机构被依法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三)持续不能履行正常义务;
  (四)与本公司有重大经济纠纷;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有不良经营记录;
  (六)其他本公司认定的情况。
  2.3 已经取得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如出现第2.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2.4 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户代理申请书;
  (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三)人员、设备配置、营业场地、库房情况、财务状况的说明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证券公司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申请代理B股开户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商业银行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还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2.5 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机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开户代理协议后,方可开展证券账户的开户代理业务。
  2.6 取得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经申请可以成为开户代办点。
  2.7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申请设立开户代办点时,需要向本公司报送其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经本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代理开户业务。开户代理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或远程联网终端方式,直接为投资者办理开户业务。
  (二)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三)根据本规则及本公司其他规定,制订相应的开户操作流程,并报本公司备案。
  (四)严格按本公司要求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有效性及开户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为申请文件不全或用无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开立证券账户。
  (五)业务人员应全面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和本公司其他规定,并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
  (六)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开户代办点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七)按规定刻制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并在启用前将印模送本公司备案。
  (八)按本公司规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并按本公司规定的期限与本公司结清费用,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九)将开户注册资料通过电子介质保存,并定期报送本公司;同时对书面开户注册资料定期按开户日期顺序装订,并按业务类别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0年。开户代理机构应对开户注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完善的开户注册资料保管制度并报本公司备案。
  (十)按本公司规定的数据格式建立开户资料数据库,并保证数据准确、完整。
  (十一)空白证券账户卡应有专人保管,并做表外科目帐,作废的证券账户卡应及时销毁。
  (十二)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2.8 本公司对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开户代理业务进行检查。对不再具备开户代理业务资格或在开户代理业务中严重违规的开户代理机构,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进行处罚外,还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2.9 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因违规或操作失误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该开户代理机构承担。
  2.10 开户代理机构重组合并后,应按照谁承继、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开户注册资料的移交工作。其他因故失去开户代理资格的,应及时、妥善地向本公司移交原开户注册资料。
  第三章 证券账户开立
  3.1 证券账户按类别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3.2 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证券账户的用途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其他账户等。
  3.3 A股账户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开立。
  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证券账户。
  3.4 B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5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本公司受理。
  3.6 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但是,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
  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3.7 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8 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9 开户代理机构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注册资料,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册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合格后,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并签名,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外的所有开户注册资料。
  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不合格的,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不合格原因,并将有关开户注册资料退还申请人。
  3.10 开户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合格的开户注册资料,按规定数据格式实时向本公司传送。内容包括自然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法人名称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开户机构、申请日期等。
  3.11 本公司实行实时配号开户方式。在收到开户注册资料后,本公司实时对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开户机构等内容是否合规,以及申请人是否已开户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配号;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配号,并说明原因。同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开户代理机构。
  3.12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实时接收本公司返回的审核结果。对已配号的,按规定格式打印证券账户卡或B股账户确认书(以下统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对未配号的,如属于数据录入错误,修改后再向本公司传送,如属于开户注册资料不合格的,退还申请人。
  3.13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使用本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账户纸卡或磁卡。纸卡应按照以下要求发放:
  (一)以四号仿宋字体打印。内容包括证券账户号、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称、开户机构代码及名称、开户日期。有更改的,应在更改处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二)加盖开户代理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磁卡发放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3.14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注册的持有人为证券账户持有人。证券账户持有人依法对其账户中登记的证券享有权利。
  第四章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
  4.1 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到开户代理机构查询该账户的注册资料。
  4.2 自然人申请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3 法人申请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必须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或发证机关出具的注明注册号的遗失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4 开户代理机构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本公司实时办理查询。
  4.5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变化时,账户持有人应及时到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一)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名称;
  (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情形。
  4.6 自然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7 法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时,必须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8 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后,必须将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寄给本公司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由本公司于五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开户代理机构根椐变更后的注册资料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
  获得本公司授权的开户代理机构可直接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4.9 本公司及开户代理机构对变更前后的原始注册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五章 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
  5.1 证券账户卡毁坏或遗失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向开户代理机构或本公司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补办的证券账户卡可以是原有的证券账户号,也可以是新的证券账户号。
  5.2 补办原号码的上海证券账户卡,由原开户代理机构或该证券账户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补办新号码的上海证券账户卡或补办深圳证券账户卡,各开户代理机构均可受理。
  5.3 证券账户持有人在挂失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前,应到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办理证券账户冻结手续,并领取该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5.4 自然人申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或者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三)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时,还应当提供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5 法人申请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时,必须填写《挂失补办证券账户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补办新号码上海证券账户卡时,还应当提供托管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出具的原证券账户冻结证明。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6 补办原号码证券账户卡的,开户代理机构审核合格后直接打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补办新号码证券账户卡的,开户代理机构按规定数据格式将有关资料传送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即时予以配号,自动将新证券账户托管到原证券账户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并将相关证券由原证券账户转到新的证券账户。
  5.7 对于未办理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账户持有人,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之前,应先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第六章 证券账户注销与合并
  6.1 对于证券余额为零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申请注销。
  6.2 自然人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证券账户卡;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3 法人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账户卡;
  (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4 开户代理机构对注销证券账户的申请审核合格后,应将拟注销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实时办理注销手续。
  6.5 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行检查、确认制度。经本公司确认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对该证券账户予以注销或限制使用:
  (一)自然人账户没有姓名或机构账户没有全称;
  (二)没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三)开户资料不真实;
  (四)违规使用他人身份资料开户;
  (五)违规使用他人的证券账户;
  (六)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或本公司认定的违规证券账户。
  6.6 证券账户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时,可以办理合并证券账户手续。
  合并证券账户的手续,由合并后留存的证券账户所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对于被合并的上海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持有人还应先到该证券账户所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办理撤消托管手续。
  6.7 自然人申请办理合并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8法人申请办理合并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合并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合并的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9 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账户合并申请后,应将被合并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实时办理合并手续,并将被合并的账户予以注销。
  6.10 证券账户注销后不得再恢复使用。
  第七章 罚则
  7.1 开户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一)、(二)项,本公司将暂停其相关开户代办点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7.2 开户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八)项,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或者不按时与本公司结清费用的,本公司将予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7.3 开户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九)、(十)、(十一)项,本公司将暂停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直至其按规定完成所有开户注册资料及空白账户卡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7.4 开户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则第2.7条(四)项、第3.9条,多次出现开户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本公司将予书面通报。故意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本公司将予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7.5 开户代理机构被暂停开户代理业务资格两次以上,或者经本公司认定违规情况特别严重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第八章 附则
  8.1 证券账户编码规则由本公司会同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8.2 本规则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8.3 原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颁布的涉及证券账户管理的业务规则、规定、指引及通知等,内容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证券账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载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持有及其变更情况,并提供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服务。
  二、申请人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申请表》,并同意接受本说明书条款。
  三、对于拒绝在《申请表》上签名的申请人,登记公司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四、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注册资料,并对开户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六、申请人应当对登记公司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开户注册资料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七、证券账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登记公司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变更。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
  八、证券账户持有人保证证券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
  九、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证券账户持有人注册的开户资料保密,不得转借第三人使用,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承担。
  十、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注册资料进行审核,核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册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但是,这并不表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对下列情况之一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申请人使用虚假资料开户;
  2.违规使用他人合法证件开户;
  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自然人和法人开户;
  4.其他违规开户的情况。
  十一、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登记公司修订业务规则及本说明书时,应当公告提示,不须知会每个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执行。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2013-3-9
实施时间:20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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