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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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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号
发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6-28
实施时间:2006-7-1
失效时间:2017/1/7 0:00:00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统一报送格式、报送时限等要求,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九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国有控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四)其他类型的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
  第十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国资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对以下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一)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时,将其有关文件抄送国资委。
  (二)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三)需报告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二条 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其中部分重点企业应当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具体工作内容与要求,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执行。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十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7-1-7
实施时间:2017-1-7

关于《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首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同时,《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根据《公司法》第38条、100条的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明确并赋予了国资委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目前国资委管理166户中央企业,资产总额10.6万亿元,大多分布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一批重要骨干企业在国家经济基础领域和支柱产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发挥着关键作用。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和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使国有资本更多地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有利于中央企业的产业升级,促进企业加快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规范中央企业投资决策和投资活动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健全,一些企业盲目投资、盲目决策等现象若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制止,不仅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将会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三,由于目前各中央企业对投资活动的管理有较大差异,客观上需要加强监管。中央企业行业分布过宽,部分企业主业过多、主业方向不明,资源配置不合理。另外,企业规模大小、管理水平也差别较大,情况各不相同。目前,大部分中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较健全,建立了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但仍有部分企业在这方面有较大差距,据统计,2004年中央企业投资总额约1万亿元,其中非主业的投资约占5%。大部分企业的投资行为较为规范,投资的重点基本集中在企业主业上,但少部分企业非主业投资比重偏大,存在盲目多元化投资问题,投资管理上漏洞和隐患较多,亟待加强监管。
  问:请您介绍一下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主体,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各自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办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一是明确国资委作为中央企业出资人代表,对中央企业的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监管是其重要职责。二是明确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国资委尊重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并通过《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主体,应有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主要是把握方向,通过确认企业的主业及对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审核,引导企业投资向主业集中,控制非主业投资,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管的目的,不是代替或帮助企业进行投资决策,而是通过了解掌握企业投资情况,从大量投资活动中分析和发现带有共性或倾向性的问题,对企业进行必要的提示或提出督导意见,引导企业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问:请您介绍一下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是如何进行监督管理的?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国资委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管理:
  一、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涉及面广,《办法》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管的范围为企业最主要、最常见的投资活动即: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其他一些投资活动,如金融类投资活动等在管理上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另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管的重点放在督促与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其内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上,建立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的基础。这样既体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管,又不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监管工作的原则公开、透明。《办法》中要求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也是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管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从而提高了公正性,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效率的下降。
  四、对企业投资活动实施分类管理,一是对企业大量发生的主业投资活动实行备案管理,鼓励企业将资金集中投向主业发展;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非主业投资活动实行必要的审核管理。二是根据中央企业不同的组织形态和法律形态,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管理,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其中对国有独资公司完善董事会试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对未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主业投资活动实行备案、非主业投资活动实行审核管理,促进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五、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主要是事前通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追加项目和重大事项的报告,掌握企业投资活动的基本情况;事中通过投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存在共性或倾向性问题加以必要的指导;事后通过投资项目后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管理等。
  六、《办法》是国资委针对目前中央企业现状而制定的,具有阶段性和过渡性。下一步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将对《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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