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2元。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