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详见视野法规库law.esnai.com 本文附件word文档)
	本法规因以下法规修正: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库[2013]21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3-12-18
	 实施时间:2014-1-1
| 相关附件 | 
|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