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