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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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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财农税字[1992]4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2-8-1
实施时间:1992-8-1
失效时间:1999/11/19 0:00:00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辽宁、吉林省财政厅:
  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归出资职工所有,可以按照我部[92]财农税字32号文件规定精神,免征契税。不符含上述条件的,仍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开发单位或个人,以“集资”方式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均照章缴纳契税。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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