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

菜单
   
发文标题: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农税字[1992]3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2-7-8
实施时间:1992-7-8
失效时间:1999/11/19 0:00:00
法规类型:契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发出后,一些地方提出契税征收需进一步具体明确,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价,第一次购买本单位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可以免征契税,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购买房屋均照章交纳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购买房屋,仍按《契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住房制度改革,积极主动做好契税工作。论征收或免缴契税,均应办理有关契税手续。对应享受免税照顾的,及时办理免税发契。同时要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把应征契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会计视野法规库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