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适用于福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税务分局、琅岐经济区税务分局、福州保税区税务分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各县(市)申报缴纳期限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5月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15年6月15日前申报缴纳。
特此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9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榕税公告[2018]2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7-5
实施时间:2018-7-5
相关附件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的解读.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