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环保、财政、商务部门:
现将《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商务局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青岛市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的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青政办发[2013]25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是指符合国Ⅰ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从市容环境整治行动专项资金结余中安排,各有关区进行等额配套,专项用于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
第四条 各有关区环保、财政、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辖区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在2013年1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可以享受资金补助。
(一)属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二)《意见》实施前,在本市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含青岛高新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有关区)登记上牌;
(三)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四)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详见附件1)1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期。
第六条 财政供养单位及《意见》实施后变更至各有关区的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淘汰,不享受资金补助。
第七条 补助资金分两个时段实施不同的补助标准。2013年1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提前报废的,为第一时段,按照《青岛市各有关区提前淘汰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补助标准》规定的淘汰车型和使用年限给予差别化补助(详见附件2);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的,为第二时段,按照《青岛市各有关区提前淘汰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补助标准》规定的淘汰车型和使用年限给予差别化补助(详见附件3)。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各有关区环保、财政、商务部门在辖区内设立补助资金联合办理服务窗口(详见附件4),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详见附件5),依次审核相关材料信息,为车主办理补助资金申报、申领手续。
商务部门负责监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网点(详见附件6)将报废的国I排放标准黄标车信息及时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中,确保信息准确,避免漏入和重复录入;检查车主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在补助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审核确认。对于《机动车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材料中车辆类型不一致的,统一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车辆类型为准(载货车总质量及载客车人数,行车证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必须一致)。
环保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为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是否属于在《意见》实施前变更至各有关区的,是否属于提前报废。对符合条件的,在补助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审核确认。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财政供养单位车辆,是否符合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在补助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审核确认,出具《青岛市相关区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五联单,通知车主或经办人签字确认。《申报表》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分别由财政、环保、商务部门留存;第四联交车主留存,第五联交银行留存。车主为个人的,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补助资金存入车主的个人银行账户上;车主为单位的,补助资金以转账支票形式发放。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期限为2013年11月1日—2015年1月31日,每周二(法定节假日除外)为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受理、审核、资金发放时间,逾期提出补助资金申领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车主,申报补助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第三联;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四)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
(六)单位基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个体工商户无基本账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存折必须是各相关区确定的代理银行的存折,各有关区确定代理银行(详见附件7),报市财政局备案。
申报单位基本账户被查封的,申报单位应提交查封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一般存款账户后,可以将淘汰补助资金划拨到车辆所属单位的一般存款账户上。
(七)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除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对挂靠单位的个人车辆,车辆实际所有人如能够提供其本人与挂靠单位的车辆挂靠合同(原件、复印件)和以其本人姓名为户头的购车发票(原件、复印件),可以将淘汰补助资金划拨到其个人银行账户上;
对已注销单位的车辆,应提供工商注销证明、单位财产合法处置证明或车辆归属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对车主已死亡的车辆,应提供车辆(财产)继承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并由合法继承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负责办理;
对异地报废的车辆,须将车辆交售给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在国家“老旧汽车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完整信息记录,并提供青岛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对2013年11月1日后过户的车辆,经查询不在各相关区黄标车目录中的,车主应提供本《意见》实施前车辆注册所在地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符合补助资金发放条件的车主,于每周二到联合办理窗口办理补助资金的申领签字手续,财政部门应当于车主或经办人签字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环保、财政、商务部门应告知理由。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各有关区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联合办理窗口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建立补助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回收企业与环保、商务、财政等部门信息共享;负责补助资金发放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区实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青岛市汽车更新办公室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监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网点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的回收、拆解;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网点做好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回收的服务工作;提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网点的经营地点,并向社会公布;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各有关区环保、财政、商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补助资金的组织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六条 各有关区环保部门负责做好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于每月16日前将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期间办理情况按《青岛市各有关区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8)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统一汇总后,分别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
第十七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辖区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青规罚联[2010]5号)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I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享受补助资金截止日期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中交车日期为准,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编号可延续7天,即交车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之前的,且编号是2014年7月7日之前的,享受第一时段的补助标准;交车日期为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且编号是2015年1月7日之前的享受第二时段的补助标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财政、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青岛市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此处略)
2.青岛市各有关区提前淘汰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补助标准(2013年1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此处略)
3.青岛市各有关区提前淘汰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补助标准(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此处略)
4.青岛市国I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领受理窗口一览表(此处略)
5.青岛市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工作流程图(此处略)
6.青岛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网点信息一览表(此处略)
7.青岛市国I排放标准黄标车补助资金兑付代理银行
8.青岛市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信息统计表(此处略)
附件7:
青岛市国I排放标准黄标车补助资金兑付代理银行
市南区代理银行:青岛银行;
市北区代理银行:工商银行;
李沧区代理银行:青岛农商银行;
崂山区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城阳区代理银行: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代理银行:青岛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