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4-5-21
实施时间:2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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