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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会[2009]3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09-9-1
实施时间: 2009-9-1
法规类型: 地方性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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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中小企业局(办),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自《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发布以来,我省各级财政、国资监管机构、中小企业局(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全力推动,各有关企业积极行动、狠抓落实,新准则先后在我省上市公司、省属和部分市、县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鲁财会[2008]27号)要求,所有大中型企业须在2010年执行新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新准则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新准则重要性的认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生成和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技术标准。实施会计准则体系,是推进企业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当前会计行业的一项重要任务。从上市公司的先期执行情况看,新准则体系科学可行,在维护资产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所有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并实现了会计核算标准与国际间的趋同,对于推进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财政、国资监管机构、中小企业局(办)等有关部门及各有关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新准则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精心组织,确保新准则在我省贯彻实施到位。
  二、制定执行时间表,确保按时完成。我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总的时间要求是,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在2009年、其他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应在2010年执行到位。各市也要按此要求,尽快制定本市的执行时间表。尚未执行新准则的大中型企业,要积极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和日程表,建立实施工作组,配备业务骨干人员,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实施。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要密切跟踪新准则的实施情况,认真研究分析新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映,确保新准则顺利贯彻执行。
  三、各级财政、国资监管机构、中小企业局(办)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协调和政策指导,制定周密工作方案,抓好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和落实,妥善处理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国资监管机构要重点抓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新准则实施工作;中小企业局(办)要重点抓好非国有中型企业的新准则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重点抓好其他大中型企业的新准则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新准则咨询专家组的作用,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积极稳妥地做好新准则实施工作。
  四、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准则实施工作,并主动与国资监管机构、中小企业办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要建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情况台账,动态反映新准则实施情况,并请各市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次年2月15日前按照报表填报说明将附件1、附件2及电子文档分别报省财政厅、国资监管机构和省中小企业办公室。省财政厅将定期公布各市实施进度,并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将各市新准则实施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杜英俊、张慧;
  电话:0531-82669793 、0531-82665250;
  邮编:250002;
  电子邮箱:zhanghui1982ok@
  省国资委财务审计处联系人:杨 睿、徐敏;
  电话:0531-85103613 ;
  电子邮箱:xumin@sdsgzw.gov.cn
  省中小企业办规划发展处联系人:周琰
  电话:0531-82037280。
  电子邮箱:zhouy@smesd.gov.cn
  附件:
  1、山东省国有大中型、非国有大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情况报表
  2、山东省中小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情况报表
  二○○九年九月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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