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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会[2008]2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6-16
实施时间: 2008-6-16
法规类型: 地方性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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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自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发布以来,各部门、单位非常重视,积极组织贯彻落实。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已在我省上市公司以及部分国有企业实现平稳过渡。为进一步做好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性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全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经验交流会会议要求,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财政、国资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抓好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和落实。企业负责人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主动关心、大力支持新会计准则的学习培训和贯彻执行。同时,各企业要继续将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今年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二、周密部署,扎实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贯彻落实相关工作
  1、各级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机构要切实摸清本地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总体情况、企业类型、数量及其分布状况,实行动态监控,并同其他政府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调度执行情况。积极做好企业会计准则模拟测试工作,深入分析测算执行新准则对本地区各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不断加大培训力度,把培训范围拓展到国有企业以及有条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外商投资企业、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等,为新准则全面推开打好基础。及时对企业执行新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新旧准则转换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对于执行新准则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重点监控。
  2、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抓好对本企业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的企业会计准则培训工作。企业财务部门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经营特点和业务范围,科学制定新准则实施计划,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细化核算内容,规范实务操作,按规定调整有关科目和金额,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
  3、各市财政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和各大中型企业都要指定具体联系人,畅通信息交流渠道,确保各项政策迅速准确地传达。企业要及时反馈执行新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以便尽快解决。各部门、单位在贯彻新准则过程中的有关信息、经验及建议,要及时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省国资委,我们将通过适当途径予以宣传和推广。
  4、根据财政部要求,2009年所有大中型企业要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我省具体安排是,有上市公司的省属国有企业2008年开始执行新准则,其他省属国有企业于2009年执行。各市2008年底执行新准则企业要达到本地区大中型企业总数的30%以上。省财政厅会计处将把各地区执行新准则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相关具体要求
  (一)请各市财政局将2008年执行新准则企业名单、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及本市所有大中型企业名单,于6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各市国资委、省管企业及各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将负责新准则贯彻落实工作的专职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6月30日前报送省国资委。请各市财政局将会同国资监管机构制定的本地区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计划,及各执行企业的具体实施方案,于7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张慧,电话:0531-82669793,邮箱:zhanghui1982ok@。
  省国资委联系人:徐敏,电话:0531-85103613,邮箱:xumin@sdsgzw.gov.cn
  (二)各市参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经验交流会的企业,原则上应于2008年开始执行新准则。
  (三)请各市财政局会同国资监管机构于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大中型企业贯彻执行新准则的总体情况(包括具体做法、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各大中型企业执行新准则情况的汇报(包括学习培训情况、具体措施和操作程序、调账对报表产生的影响、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并通过电子邮件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省国资委。
  (四)请各市财政局会同国资监管机构挑选2-3家典型企业,进行企业会计准则模拟测试并形成书面报告,于10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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