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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2012]7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2-2
实施时间: 2012-2-2
法规类型: 地方性文件 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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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各上市公司,省属有关企业,各有关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2007年以来,我省上市公司、部分国有企业已经陆续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我厅又专门下发了《关于我省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辽财会[2011]214号),要求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自2011年7月1日起全部执行新准则。为了促进我省企业更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1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财会[2011]25号)的要求,现就做好企业2011年年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全面掌握会计准则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具体要求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做好首次执行日的新旧衔接转换工作,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2011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编制年报。
  (二)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并保持统一性和前后一致性。企业2011年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不得滥用会计政策或随意变更会计估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集团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母公司保持一致。特别要注意有些交易或事项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两个层面会计处理的差异性。
  (三)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已经实现等效(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同时发行A股和H股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存在差异。2011年年报中,内地与香港会计处理差异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原因及消除的措施。
  (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确认贷款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在利润表中直接将按照监管部门为审慎目的要求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或拨备,直接作为贷款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六)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不得随意变更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
  (七)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对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正确判断企业合并是否构成业务,谨慎确认企业合并可能产生的商誉。
  (八)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谨慎确认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确认资产减值应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确认预计负债应当基于充分合理的估计基础。
  (九)对于金融资产转移业务,企业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条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能够使使用者了解未全部终止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的关系,以及能够评价企业对已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继续涉入的性质及相关风险的信息。
  (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2011年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合04表)“本年金额”栏下“加: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项目,不得填列金额。
  (十一)首批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要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十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等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梳理业务流程,开展风险评估,完善内控制度,优化信息系统,积极推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为2012年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施行做好准备。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业务学习,切实做好企业2011年年报审计工作
  各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和领会本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谨慎确定重大会计、审计和内部控制高风险领域。严格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推进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
  (一)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同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推进本地区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情况,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地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1年年报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反馈。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学习,充分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讲解,全面掌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讲解等的相关内容,为企业编制好2011年年报工作提供政策支持。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了解本地区企业在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在本地区企业有效实施。同时,要形成本地区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户数和名单,已执行准则的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户数、名单和准则执行时间),于2012年3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推进力度,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指导,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本地区的稳步实施。
  联系人:宋金伟
  联系电话:024-22827431
  电子邮箱:sjw8876@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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