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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资[2017]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2-8
实施时间: 2017-2-8
法规类型: 福建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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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财资[201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依据和范围
  (一)编报依据: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以单位真实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价值依据,资产台账、资产卡片等资产信息为数量依据进行编制。
  (二)单位范围:201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与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三)资产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情况,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认定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二、编报内容
  (一)本套《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包括单户表和汇总表两部分,其中:单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报,包括封面和12张主表;汇总表由省直各部门、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编报,包括封面和12张主表,与单户表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由单户表汇总生成(详见附件1)。
  (二)资产报表数据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三、编报要求
  (一)按照尽量简化、减轻负担的原则,省直各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在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结合决算报表编报工作,将资产报表和决算报表相同口径机构、人员情况及资产指标数据进行核对。
  (二)省直各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在编报资产报表的同时,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析报告内容提要》(详见附件3)撰写资产报表文字分析报告,反映本部门或本地区资产管理及资产数据情况,并对资产报表与决算报表同口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以及对比2015年度数据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
  四、关于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资产报表编报工作
  为与2016年度决算报表编报方式保持一致,2016年度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资产报表等材料仍由各地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五、报送时间及方式
  (一)报送时间:2017年3月20日前。
  (二)纸质材料:省直各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规范资产报表报送格式,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产报表汇总表及文字分析报告,并按照上报文件、资产报表分析报告、资产报表的顺序装订。报表封面应签章齐全,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负责人、填表人均要签字盖章。
  (三)电子数据:省直各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在报送正式文件的同时报送电子数据。
  省直各部门报送的电子数据应按照省财政厅公开的数据接口,通过“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政务内网的使用网址:http://10.6.16.211:7001)。
  各地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自身系统与“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并通过财政内网在线报送电子数据(网址:http://10.52.21.1:7001),已实施“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的地市可通过该系统直接报送。
  报表编报操作说明、汇总报表(电子数据)报送流程、填报说明等相关资料,可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fjcz.gov.cn)--“通知公告”栏目进行下载。
  省直各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在填报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可咨询:陈鹏飞15060092717;业务问题可咨询:乔雪0591-87097860。为提高报表编报效率,各地财政部门在部署统计工作时,应公布相关技术及业务咨询电话。
  附件:
  1.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
  2.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编制说明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析报告内容提要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2月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xls    
附件2.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编制说明.doc    
附件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析报告内容提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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