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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3年度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教[2014]4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9-4
实施时间: 2014-9-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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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统计基础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2013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财办发〔2014〕8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3年度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统计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和时间
  (一)报送内容。资产报表统计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资产报表内容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报表格式进行编制。
  (二)报送时间。各区县财政局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县汇总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编报说明,连同电子介质数据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二、报送数据的注意事项
  (一)此次编报的报表格式进行了部分调整(详见附表),一是“行政单位资产情况表”中“对外投资/有价证券”修改为“有价证券”;二是“行政单位房屋情况表”中“自用”和“出租出借”调整为“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三是“行政单位车辆情况表”和“事业单位车辆情况表” 中“按车辆用途分”调整为“副部(省)级以上领导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用车”。
  (二)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资产统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上报资产数据应与2013年度本单位决算或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相一致,如有差异,需说明原因。
  三、有关报送工作的要求
  资产报表编制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做好资产报表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确保201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编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
  各区县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政法处、教科文处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政 法 处 张鹏越 54679568*18092
  教科文处 章 伟 54679568*13076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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