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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13]5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4-2
实施时间: 2013-4-2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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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对总结报告中反映的执业质量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并及时进行自查自纠,降低执业风险。
  附件: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
  2013年4月2日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北京注协《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办法》(京会协[2011]157号)和《关于开展北京地区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京会协[2012]93号),我会于2012年7月中旬至9月底组织43名检查人员和专家,分8个检查组对121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工作概况
  为建立健全行业质量保证体系,引导和督促中小事务所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防范系统风险,提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我会认真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一)领导重视,思想明确。今年是行业实施系统风险检查的第二年,面对北京地区事务所数量快速增长、事务所业务量大幅增加的局面,为保质保量完成检查任务,协会领导对检查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在王建新秘书长的大力支持和张文丽副秘书长的亲自领导下,监管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指导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和把控检查质量,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验收组负责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复核,大家群策群力,圆满完成了检查任务。
  (二)组建队伍,加强培训。在检查人员队伍建设方面,选取新老37名检查人员和40名预备检查人员参加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人员远程培训。通过考试和考核,最终选取43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队伍。
  (三)创新检查,突出重点。今年在贯彻落实中注协风险导向检查方式的既定方针下,结合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事务所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事务所监控检查机制的建立,我会创新2012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模式,首次尝试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即事务所自查与检查组核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首先由协会制定详细的自查报告模板,引导事务所按照中注协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实施全面自查,然后检查组阅读和分析自查报告,最后到事务所现场检查。
  事务所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后上交协会,检查人员在协会集中审查、分析事务所自查报告,找出事务所在制度设计或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根据分析判断,确定被访谈人员、访谈提纲,制定检查计划,最后到事务所开展实地检查。检查中,检查人员通过访谈、穿行测试等方法逐一分析评价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9要素,结合审计项目检查情况,查找事务所在质量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重要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切实帮助事务所完善内部质量控制。
  (四)及时总结,确保实效。现场检查期间,召开阶段性总结会,及时把握和调整检查方向;现场检查结束,由验收专家组对检查工作底稿进行验收和复核;检查总结阶段,组织召开检查工作汇报会,8个检查组在分组总结后,就检查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存在重大执业质量问题的事务所,向与会领导及惩戒委员会委员进行详细汇报。惩戒委员会委员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提问,检查组进行了详细地解答。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从检查情况来看,一方面事务所总体执业质量有所提高,没有发现极其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说明我会狠抓行业诚信建设、大力加强监管、培训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水平的逐步提高;另一方面也发现,当前行业执业质量状况仍然不容乐观,尤其是中小事务所在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方面仍存在一定缺陷,特别是对事务所质量控制活动的执行记录较少且随意,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具体包括:
  (一)质量控制体系方面
  检查情况表明,部分中小事务所不够重视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有的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过于原则,没有结合本所实际予以细化,不具有可操作性,有的则是质量控制体系不够完善,不够系统,不能起到有效控制系统风险的作用。
  1.质量控制环境
  部分事务所缺少长远战略规划,不注重事务所文化建设。理念陈旧,没有及时建立和实施质量控制体系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没有结合中注协2007年《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的相关内容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相当一部分中小事务所存在市场开拓能力不足、内部管理不规范、缺乏质量意识、专业人才缺乏以及事务所管理层高龄化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
  2.合伙人机制
  大部分事务所未建立合伙人晋升和违规处理制度,不利于以合伙文化为导向的内部治理机制的建立。个别事务所合伙人(股东)重利益轻业务质量,没有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有关业务承接方面的制度过于原则,没有结合本所实际予以细化。例如,未明确规定业务承接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未明确承接与否的评价标准及具体执行评价的人员等。执行中,普遍存在缺少对评价要素信息来源和结果的记录,仅签署是否承接;或承接新客户时缺乏必要的风险评估,在没有初步评价审计风险的情况下盲目承接业务,带来执业风险隐患;业务的承接评价流于形式,甚至个别事务所业务承接批准日期晚于业务约定书日期。
  4.人力资源
  部分事务所未制定培训制度或制度中未规定具体的培训保障措施,未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也没有建立对员工培训情况的记录;未制定员工业绩评价及晋升政策和程序,未对员工进行业绩考核和晋升。部分事务所员工薪酬结构中,固定工资比例低,与项目收入直接挂钩的效益工资比例很高,没有建立以质量、责任、风险控制为导向的员工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政策和程序,无法对员工的风险控制意识起到有益的引导作用。
  5.业务标准和程序的制定、修改和传达
  不重视事务所专业标准的建设工作,如未在制度中明确事务所专业标准的制定、修改和传达具体负责部门或人员;未及时按照2012年已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事务所专业标准进行修订;没有建立有效的传达机制和渠道等。
  6.业务执行
  在复核体系的设计上,层级不清晰,对多级复核、项目质量复核和报告签发三者之间的区别不理解,且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复核流于形式,实施不到位,只有复核人签名没有复核过程的记录,尤其事务所合伙人未能恰当履行业务监督和复核职责,有的复核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未制定业务咨询、意见分歧处理等相关政策和程序;没有确定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等。部分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底稿未在业务报告日后60天内归档。
  7.监控
  绝大部分事务所未实施监控。部分事务所对监控政策和程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业务检查周期、检查频率以及监控重点等主要内容,致使监控无法实际实施。部分事务所尚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
  8.职业道德
  部分事务所尚未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多数事务所未签署年度独立性承诺函或签署不规范,不能合理保证职业道德规范得到遵守。
  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事务所因专业人才缺乏、内部管理不规范、市场开拓能力不足导致目标市场基本一致,市场聚集度高,竞争激烈,不得不在收费问题上屈从于客户,低价收费问题显得尤其突出,给行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带来极大隐患。
  9.总分所一体化
  个别存在异地分所的事务所,没有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总分所一体化的管理机制,不能保证事务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存在较大的执业风险。
  (二)业务项目方面
  2012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检查组共抽查了661份审计报告,其中有434份审计报告模版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2010)》的要求进行修订,占抽查报告比例的65.66%。其他还存在审计业务约定书及管理层声明书模板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2010)》的要求进行修订的情况。具体问题如下:
  1.尚未全面贯彻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理念
  由于中小事务所普遍对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的理解和掌握不够深入,没能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切实应用到审计实务中,对风险导向准则的运用仅停留在底稿的编制层面,不能有效地识别和评估风险,不能将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予以贯通,无法实现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进而控制风险的目的。
  2.计划审计工作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
  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没有考虑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特点、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内容千篇一律,缺少向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和高风险领域合理调配审计资源的策略和记录。具体审计计划在使用标准的审计程序表时,没有根据具体审计业务的情况做出适当修订。计划审计工作对后期审计程序的开展没有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3.函证、存货的监盘、抽盘和检查等常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目的性不强
  部分事务所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银行存款、银行借款等项目未实施函证,也没有说明不实施函证的原因和理由;有的虽然对重大项目实施了函证,但对未回函部分未执行有效的替代程序,或仅以抽取记账凭证的检查作为全部替代程序;对存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盘点表,未见事务所制定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盘计划以及实施的抽盘记录,或虽进行抽盘但样本量明显不足;有的未将盘点日的数据倒轧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也未进行计价测试;对无法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未执行必要的替代程序;对大额资产产权证据缺乏足够关注。
  4.对现金流量表的审计不重视
  部分事务所对现金流量表的审计不重视,缺少现金流量表审计工作底稿。有个别事务所违反准则要求,在年度会计报告审计的业务约定书和审计报告范围中删除现金流量表项目。
  5.缺乏对持续经营能力和期初余额的关注
  部分事务所对于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经营风险缺乏判断,特别是对存在持续亏损、资产负债率畸高等特殊事项或情况时,没有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予以充分考虑;对首次接受委托的业务,未能对期初余额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6.审计证据不充分
  有的事务所对重要的报表项目或重大的财务报表认定,在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出具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没能获取合理保证。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
  今年是行业实施系统风险检查的第二年,大部分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尚处于逐步建立、改进和完善的过程中。执业质量检查结果经北京注协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1家事务所及其主任会计师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给予3家事务所及其主任会计师训诫的行业惩戒。
  四、对今后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1.中小规模事务所生存状况堪忧,凭借个体的力量,尚无力抵制不正当低价竞争的侵袭,建议中注协对中小规模事务所的发展予以充分重视,并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帮助事务所渡过难关,健康发展。
  2.针对多数中小型事务所成文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度较少,或者提供给检查组的相关制度与其实际执行情况不符的现象,建议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分类型、分层次开展。
  3.建议中注协重视并大力开展对中小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后续教育,尤其是加大有关事务所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培训力度。
  4.在检查人员的培训上,希望中注协在继续采用“一竿子到底”的培训方式的基础上,在培训的内容上强化对中小型事务所实施系统风险检查的讲解,并增加检查实例的分析,以提高实际检查水平和检查质量。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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