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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11]3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6-6
实施时间: 2011-6-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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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民间投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坚持“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向民间资本开放。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应坚持“有需则让、不与民争利”。
  (一)加快推进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电信、市政公用、农林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投资体制改革和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民间资本投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基础设施运营监管,采用项目业主招标、独资、控股、参股、承包租赁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可经营性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推进相关领域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创造良好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积极落实国家对风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上网电价的补贴政策。落实国家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的各项政策。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积极推进竞价上网和输配电分开改革,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促进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建立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市场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落实铁路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民营企业投资符合规划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税费缴纳、贷款、企业开办、财政补贴、收费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依法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对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民航湖北安监局、武汉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鼓励设立政府参股、民间投资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对投资行业性、专业性、综合性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信息服务商申请省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适当降低实收资本门槛。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省通信管理局、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林水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蓄引调水、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高标准农田、森林经营等项目。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林水项目,享受与集体经济组织同等的补助政策。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投资水利灌溉工程的,可视为固定资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核算。(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有关要求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省国防科工办负责)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医疗卫生、教育、文化、政策性住房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领域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民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民营医疗机构可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转制重组,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对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及等级医院评审、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评优选优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允许离退休医务人员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或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原单位不得扣减其法定的离退休费等待遇。公立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经同意可以辞职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建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制度和民办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受政府委托分担义务教育责任的民办学校,应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和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政策待遇。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用地、产权和社保等政策。民办学校可用教育教学设施以外的财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学校举办者以不动产为出资,因履行出资义务需要将有关不动产登记到民办学校名下,只缴纳证照工本费和登记费。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按政策要求,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投资入股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等方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依法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土地、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纳入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畴。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地方政府可按规定给予土地、税费减免等相关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并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上按规定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并按规定享受相关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在规划、土地、拆迁、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机构建设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和运营补助。依法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政策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配套费。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依法免征营业税;对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按现行税收减免审批程序报批。民办养老机构供养或收养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其他特困老人,其费用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对民间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推行养老服务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质量体系认证,确保社会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省民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物复仿制品、古玩收藏与艺术品业、文化会展、影视制作、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影视基地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按规定以股权受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全面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经营各类体育场馆和健身设施,从事休闲健身、竞赛表演、体育培训、体育中介等经营性活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企改制重组,进一步参与并改造提升制造业、服务业等一般性竞争产业。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方式做大做强。大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健全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推动国有资本向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矿产资源、重要公共产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集中,为民间投资发展创造条件。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省国资委、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与振兴规划,引导民营企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商贸流通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城乡流通设施,推进配套的仓储、货运等商业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发展,对其兴建物流配送中心的仓储用地按照工业用途确定地价标准。(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工业设计、研发服务、信息技术研发及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工业软件开发与应用、新型网络增值服务、信息安全服务、策划咨询服务等高端生产性服务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和落实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创业兴业。
  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投资政策、财税政策、产业布局、招商引资、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加强民间投资统计工作,及时反映民间投资在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分布及进展情况,做好监测分析工作,准确把握民间投资动态,为合理引导民间投资提供决策依据。加强规划指导,鼓励和支持重大民间投资项目进入各级政府的中长期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切实做好民间投资招商引资工作。健全招商引资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履约率、资金到位率。加强全省及各地重大项目库建设,落实责任制,完善项目库功能,加强重大项目的策划储备,适时向社会推介成熟项目。加大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赋予更大管理权限,优化发展环境,打造产业投资“洼地”。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引导民间投资向产业园区积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三峡办、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风险投资。充分发挥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通过参股等方式与民间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支持新兴产业和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扶持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科技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支持民营企业家二次创业。扶持建立一批创业服务平台,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服务。(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人行武汉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民间投资企业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在5年内分期缴付。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允许投资人以自有的实物、商标、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科技成果、合法经营权等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出资,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省工商局负责)
  (五)推进民间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政府投资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通过贷款贴息、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者合理扩大投资,降低民间投资风险。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目录,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采购竞争,禁止设置歧视性条件。积极推荐申报民间投资项目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在安排上,应优先扶持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节能减排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筹资融资的税收政策;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加速折旧的税收政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行扶持性的收费和价格政策。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按下限收取涉及投资的收费项目。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严禁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与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实质性脱钩,实行资质资格管理,使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各行政审批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价、鉴定、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对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费减免政策。对民间投资兴办的公益事业,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切实保障民间投资项目合理用地。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用地享受平等权利,纳入各级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对民营企业原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降低企业成本。落实国家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政策规定,民营企业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进入工业开发园(区),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民间投资发展水平。
  提高民营企业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落实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激励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民营企业在申报博士后工作站、推荐国家级或省级专家时,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整合科技资源,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合理运用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展知识产权交易,促进技术成果资本化、市场化,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创办从事科技信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经纪、专利商标交易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和知识产权中介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园区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多元化、专业化发展。(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人才培育和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将民营企业的人才培育与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有关专业规划,给予政策指导和相应支持。对民营企业在技术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等方面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促进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自由流动。改革人事档案相关制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校企联合办学、合作培训等机制。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公益性培训、高端培训、论坛等,提升民营企业家综合素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对外投资与合作。制定和完善我省境外投资鼓励政策,支持省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建立长期稳定的能源和资源供应基地,设立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完善境内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搭建法律咨询、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境外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友好省州(城市)的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开展鼓励“走出去”相关政策试点。(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融资环境
  (八)鼓励金融机构制度创新。建立银企政三方自主创新项目沟通机制,解决金融机构对项目了解不够的现实。创新考核机制,放宽对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风险容忍政策,严格落实尽职免责制度。积极试点“东湖金融超市”服务模式,加强对科技型民营企业的金融辅导。要积极选择部分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为发展新兴产业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进一步推进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开发符合民间投资特点的信贷方式和信贷品种,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推动应收账款、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仓单、提单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高授信额度。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支持各地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成立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人行武汉分行、省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采取政府出资、企业参股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组建省级商业性、互助性、政策性等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公司。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各级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较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适当放大担保倍数。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商业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探索质保抵押贷款方式,开展民营企业融资性担保(保险)服务。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大力推动民营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在创业板融资。积极支持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襄阳、宜昌等国家级高新区争取获批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鼓励区内民营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融资,支持创投机构通过代办系统实现股权投资退出。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税费依法给予减免或资金补助,降低企业上市成本。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民营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债券融资工具。积极参与国家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不断规范和壮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省内外投资机构及各类投资主体在鄂创办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引导社会民间资本流向创业投资领域。(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改善民间投资服务环境
  (十二)健全服务民间投资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领导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由省经信委承担统筹协调指导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自律自治的行业协会(商会),不断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体系。省经信委要设立专门的民营企业投诉热线,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聘请部分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为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制定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考核办法,把民间投资发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优化民间投资法制环境。全面清理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内容,依法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修订。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出台的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各项政策,制定、完善和细化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设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限制。进一步抓好社会治安整治,依法从快惩处各种危及投资者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干扰项目建设的强买强卖、非法阻工等不法分子和违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立省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管理机构,推行审批职能、审批项目、审批人员“三集中”改革。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不得设立行政许可。对已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审批条件。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修订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缩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备案权限,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的项目之外,所有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全部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建设涉及的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建设等部门的有关审批权限也应依法下放。国家要求省级部门初审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审查权限。各市(州)、县(市、区)按省下放权限的规定办理的审批事项,省有关部门要予以认可。(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人防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武警湖北消防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照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切实将政策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更好地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全省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二○一一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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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 粤价[2012]173号 2012/7/31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 豫国资文[2012] 2012/7/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民间投资服务 桂工商发[2016] 2016/9/4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 2016/7/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 内政发[2012]86 2012/7/25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 闽价综[2012]30 201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