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1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6-17
实施时间: 2011-7-1
失效时间: 2012-6-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4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关于调整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1]2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2011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0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3倍为12897元。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2897元缴存基数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单位为个人在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2897元缴存基数内实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30日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征免个人 深地税发[2008] 2008/4/1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 2014/7/29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 青住金发[2016] 2016/11/1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17/7/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 深地税发[2011] 2011/4/1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 津公积金委[201 2012/2/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 2008/3/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 内政办发[2022] 0001/1/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 2015/6/24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苏府[2013]206号 201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