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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税政[2006]1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4
实施时间: 2006-9-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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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财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为了防止单位和个人避税行为,同时兼顾我市实际情况并与市政府现行规定紧密衔接,报经市领导同意,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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