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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11]4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31
实施时间: 2011-3-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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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二十四字方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2010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既是对全年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也是对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检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是否及时、准确,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所得税管理的成效,体现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周密安排和部署,确保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省局今年将继续对全省17个市州的201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将汇算清缴工作的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二、工作要求
  (一)做好汇算清缴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是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要抓好所得税法各项政策及年度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是对内扎实做好税务干部汇算清缴政策的业务培训。各地要及时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各项所得税政策、年度申报表填报要求及电子申报程序、审批备案事项的受理审核、年度申报审核工作要求和后续管理等内容。要注重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学习,深刻领会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各项管理要求。
  二是对外优化纳税服务,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政策的纳税辅导。要通过召开汇算清缴培训会和利用12366服务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等宣传工具,多渠道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提高纳税人自行汇缴、准确申报的能力。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新办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理解政策,提高纳税人准确申报的能力,促进汇算申报质量的提高,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达到100%。
  (二)做好涉税事项的审批、备案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项目的审批、备案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以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和《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等项目的审批、事前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的审核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应履行审批手续而实际未履行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对纳税人应审批或应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未履行相关手续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审核工作
  各地在受理纳税人年度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
  1.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2.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证据资料是否有效,对需报批的财产损失是否已经过审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3.纳税人跨年度结转项目、无限期税前扣除项目是否按规定结转、按规定扣除,是否与税务机关的台帐一致;
  4.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各级国税机关对上述四项重点审核内容的审核面必须达到100%。审核人员要严格依照政策法规的规定条件,逐项审查说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对其属于次年继续执行政策的,在审查当年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需提出次年能否继续享受政策的意见。省局将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开展对各地审查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
  (四)做好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运用和分析,充分利用汇算清缴数据,及时核对相关涉税数据和资料,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1.运用汇算数据开展纳税评估
  汇算清缴后,各级国税机关应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对企业申报资料的横向和纵向分析比对,发现企业疑点和异常情况,有针对性的实施纳税评估,各地还应在评估的基础上,针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和难点,深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堵塞征管漏洞,提高企业所得税管征力度。各地的纳税评估、检查面不得低于所辖企业总户数的30%。
  2.结合汇缴数据确定重点税源
  各地应通过汇算清缴工作,对税源状况进行年度核实,以确定重点税源监控对象,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收入变动情况。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汇算清缴工作,于6月30日前将辖区内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应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包括预缴企业)名单报送省局,并在每个季度终了25日内报送重点税源季度报表。
  (五)做好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及汇总表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对汇算清缴工作中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撰写分析报告和总结,并于6月30日前将汇算清缴材料报送省局。具体内容有:
  1.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送的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①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成效;②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③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包括税收优惠基本情况和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以及建议;⑤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2.汇算清缴汇总数据(涉税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和盖有单位公章的纸质报表)及对汇总数据进行分析形成的税源分析报告。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必须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局,汇算清缴汇总表和税源分析报告的纸质资料必须要盖有单位公章,以上资料的电子数据通过“FTP://CENTRE/所得税处/2010年度汇算清缴”上传至省局。
  附件: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考核表

相关附件: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考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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