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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赣府发[2011]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1-20
实施时间: 2011-1-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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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投资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力量。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现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我省重点发展的行业领域;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努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大力营造民间投资的宽松环境。通过有效引导,规范管理,制定鼓励和扶持性的配套政策措施,到2015年,全省各地民间投资增速高于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15%以上,全省民营企业自身活力不断增强、总量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为实现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一切行业和领域,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规范设置透明化的投资准入门槛,公开投资准入的标准信息,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准入环境。民间投资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享受同等待遇。
  (二)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我省确立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和县域经济建设。坚持市场资源配置为主,政府推动相结合,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对部分行业和领域逐步实现国有资本的适度、有序退出。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通过项目法人招标、招股办法,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理和矿产资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交通、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公园经营管理等领域。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民间资本可直接投资建设政策性住房,也可通过投资入股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建设政策性住房将享受相关土地、税收、信贷等政策优惠。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允许民间资本以独资、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形式投资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出版发行、演艺、影视动漫制作等公共文化服务产业领域以及参与我省经营性文化单位的转企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建设综合性、专业性、康复性以及社区卫生机构,建设和参与经营管理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机构,鼓励具有品牌优势的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走集团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商业性赛事等竞技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入体育中介、培训等体育服务领域项目。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以及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时,要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支持民间资本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进入农业相互保险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组建村镇银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租赁领域,地方商业银行在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时,可安排一定的股份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服务机构。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支持民营物流、服务贸易、信息、会展、中介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文化创意、现代商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物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创造公平、规范的物流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积极支持有产品、有市场、有技术、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鼓励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技术攻关;支持民营企业多途径联合产、学、研各类机构,整合研发能力,持续研发更新技术,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拓宽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十一)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大力引导外资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省外城市商业银行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各银行业金融设立专营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保持民间投资项目信贷规模呈稳定增长态势。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协调,完善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
  (十二)发展区域性金融机构。以现有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各地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为基础,联合其他有较大实力的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通过股权转换、增资扩股、资产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增大民间资本股份,探索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鼓励各地方性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跨地区金融业务,构筑适应我省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地方金融体系。积极推进设立江西省股权交易所,开拓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
  (十三)探索多种融资担保方式。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型担保机构加快发展,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和资本金注入、统计、评级等相关制度,并增加政府的风险补偿投入。推进政策性担保机构提高商业化运作水平,创新融资担保方式,积极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抵押、保单质押、仓单质押、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等融资业务,提高担保物的抵押率、质押率。建立完善的业务考核制度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政策性担保机构一定比例的呆坏账核销。
  (十四)支持多形式直接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等多种形式实现再融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阶段性支付应补交费用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完备上市前土地、房产等资产确权工作。拓宽民营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部分信誉良好、资产优质的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工作,引导其投资政策性住房建设和参与棚户区改造。
  (十五)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改革和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落实优惠政策,积极探索设立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股权基金。以互利共赢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发起创建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公开选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上市、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实现股权投资的市场化退出。
  四、实施公平合理的配套政策,为民间投资营造宽松环境
  (十六)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所得,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允许其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报税务机关备案后,民营企业购置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设备,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购置用于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按规定抵免。
  (十七)实行扶持性的收费价格政策。严禁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省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各级政府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公示现行的国家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省以下各级政府一律不准设置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收费政策的最低标准。对民间资本参与公用事业领域和新能源领域的投资,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对民营资本参与的收费路桥、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项目,按照保证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项目建成运营后的车辆通行费和处理单价,并加快排污费改环境税改革试点工作。
  (十八)做好用地需求保障政策。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用地享有平等权利,统一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积极研究推行农村宅基地流转试点。对经省调度的民间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解决。土地出让金可依法分期缴纳,并按规定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民间投资项目,应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鼓励民营企业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由民营企业提出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可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健全政府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十九)加强政策信息引导。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行为。统计部门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
  (二十)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对民间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主要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均由民间投资主体自主决策,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登记备案。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江西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试行方案》(赣府厅字〔2009〕65号)精神,建立民间投资项目“统一受理,项目代办,快速转办,并联审批,办结告知”五项制度,实现项目网上并联审批。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一律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
  (二十一)加大政策性资金支持。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择优给予相应支持。对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应给予支持。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办法,将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二)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加强全省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配置效率,实现公共资源透明化交易、规范化运作。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积极培育民营企业成为政府采购长期供应商。
  (二十三)建立健全特许经营管理。本着改革、开放、发展的原则,加快研究制定我省市政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等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清单和准入标准,明确特许权项目的品种,明确项目立项和管理程序,明确政府的承诺和风险分担原则,以及民间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二十四)维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对民营、集体和国有企业,在资金安排、使用各种社会公共资源的价格标准或计价方式上要一视同仁。
  (二十五)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宣传媒体要客观、公正、全面报道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增强民间投资的信心。政府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和我省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项目信息,推广民间投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对阻碍民间投资,不按照有关政策办理民间投资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舆论监督和公开曝光,并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六)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加强清理成果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坚决兑现缩减审批项目的承诺,坚决兑现改进审批方式的承诺,坚决兑现缩短审批时限的承诺。同时,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投诉受理、协调、处理机制,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鼓励和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发展,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保持经济快速增长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把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摒弃原有思维定势,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我省民间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宽、发展活力不断增强,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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