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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海关单证录入和打印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1]55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7
实施时间: 2011-6-7
失效时间: 2013-8-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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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湛江市物价局:
  《关于湛江海关商请单证录入和打印统一收费标准的请示》(湛价〔2011〕95号)悉。根据我局、原省经贸委等六单位联合印发的《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2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我省海关单证录入和打印费按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经研究,同意湛江海关属下的服务中心在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下,对单证录入和打印服务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参照《关于海关单证录入和打印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188号)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核定,并报我局备案。
  具体收费标准核定后,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你局办理收费证明,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亮证收费,公布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涉及通关环节经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价[2013]202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3-8-28
实施时间:20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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