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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涉及通关环节经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3]20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8-28
实施时间: 2013-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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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州、黄埔、深圳、拱北、汕头、江门、湛江海关:
  为进一步减轻外经贸企业负担,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2]230号)、我局和原省经贸委等六部门《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1]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规范涉及通关环节经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涉及通关环节经营服务收费标准
  经研究,现决定按照“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的原则,对我省境内各直属海关下属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涉及通关环节经营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调整后的省定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
  (一)单证录入和打印:
  1.新办企业注册备案、企业年审资料、合同备案及合同核销(含6页,超过6页每页加收5元)30元/份。
  2.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进出境货物舱单15元/份。
  3.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报单、进出境汽车载货清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单、深加工结转申请表、收发货单(或退货单)10元/份。
  (二)电子报关IC卡信息处理(包括入网企业资料录入、信息变更、系统解锁),收费标准100元/卡。次。
  (三)数据传输处理:
  1.货物提(舱)单、行邮快件电子申报1元/票。
  2.运输工具电子申报2元/票。
  3.货物类进出口电子清单5元/票。
  4.报关单(证)及合同(含其他备案资料)8元/票。
  (四)系统安装及维护:
  1.系统安装费1000元/套。
  2.系统维护费(1套):维护地点在各数据分中心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的160元/次或400元/月;维护地点在各数据分中心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外的240元/次或480元/月,具体付费方式由委托方自主选择。其中,小微企业按以上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各海关辖区行政区域划分情况见附件。
  以上经营服务收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除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费项目外,海关下属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不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其他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实施涉及通关环节经营服务收费优惠
  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我省境内各直属海关下属事业单位及所属经济实体收取的货物提(舱)单电子申报、行邮快件电子申报、报关单(证)及合同(含其他备案资料)数据传输处理费,系统安装费、维护费,IC卡信息处理费按上述标准的80%计收。
  三、规范涉及通关环节经营服务收费行为
  请各海关督促下属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价格优惠政策及调整后的经营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核准收费机关及文号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监督电话等,应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告,并使用统一规范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请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精神对价格管理权限在当地的涉及通关环节经营服务收费进行清理,对外经贸企业反应较大的收费,要按“从严从低”的原则重新核定;对越权审批收费的行为,要坚决进行纠正。同时,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热线,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托行政职能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切实维护外经贸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我局《关于海关单证录入和打印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188号)、《关于海关单证录入和打印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285号)、《关于电子数据交换服务费问题的复函》(粤价[2004]45号)、《关于广东省境内直属海关数据分中心电子报关数据传输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187号)、《关于广东省境内直属海关数据分中心电子报关数据传输服务收费标准延期的通知》(粤价函[2008]569号)、《关于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及收发货单录入和打印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780号)、《关于报送预录入平台数据传输处理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9]781号)、《关于深圳海关电子口岸电子报送数据传输处理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16号)、《关于海关单证录入和打印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558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各地凡涉及通关环节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各海关辖区行政区域划分表

地区类别 广州海关 黄埔海关 深圳海关 拱北海关 汕头海关 湛江海关 江门海关
区内 广州市,从化市 广州市,增城市 深圳市 珠海市 汕头市 湛江市 江门市
区外 佛山、肇庆、清远、河源、云浮、韶关市 东莞市 惠州市 中山市 揭阳、潮州、汕尾、梅州市 茂名市 阳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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