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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11]2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3-15
实施时间: 2011-3-15
失效时间: 2011-12-6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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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市、县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见附件)予以发布。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法[2011]112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6
实施时间:20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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