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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1]22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2-28
实施时间: 2011-2-2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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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内容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在享受财税[2010]107号文件第四条第2款向灾区捐赠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时,需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2039号)的规定留存有关资料备查。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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