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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2011]1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4-12
实施时间: 2011-4-12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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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市直各部门,各市属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1]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应按通知要求,对取消的收费进行认真清理,2011年2月1日前征收的资金,仍应按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财政。
  二、涉及收费取消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三、取消收费后,对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分类管理、综合预算、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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