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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1]3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4-1
实施时间: 2011-2-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25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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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省属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2011年2月1日前征收的上述收费收入,仍按原规定渠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二、取消收费项目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规范管理”的原则,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等所需要的经费给予必要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同时,对不履行行政职能、未发生征收额的,均不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三、凡《通知》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四、各级各部门要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认真贯彻落实清理涉企收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努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财政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涉企收费项目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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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zblxw   2011年5月19日
需要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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