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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辽财县[2010]73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20
实施时间: 2010-8-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50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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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为切实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扎实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实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目标
  1.监管范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
  2.监管目标。乡镇财政对纳入监管范围的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发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严格财政预算执行,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发生;推进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安全、规范、有效,保证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补助性资金监管
  补助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给农民的所有财政资金。包括农业、流通、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民政)、村组等所有涉及农民的财政补助性资金。
  1.认真核实补助性资金信息。乡镇财政要对补助性资金 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对农村低保救助人数等动态性较强的基础数据,在向县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乡镇财政要进行实地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经乡镇财政确认的基础信息数据,方可作为资金发放依据。乡镇财政要会同有关站所做好补助性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要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及时登记造册、分类归档、补充更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要会同有关站所建立健全补助性资金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告知制度。要公开各种补助政策信息,把有关《公开信》和“一折(卡)通”等及时发放到农户,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补助资金申报前,要将经核实的补贴对象、依据、项目、标准、金额等信息,按规范格式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将公示情况和结果报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备案。对公示中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问题要派人到实地核实真伪。资金拨付后还要向社会公告,便于社会监督。
  3.切实将补助性资金落实到户。县乡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与“一折(卡)通”相结合等有效的资金发放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试行各项补助性资金“一折(卡)通”发放,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安全、便捷地分发到农户。严禁挤占挪用、滞留拖延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农民补助资金。
  三、严格专项资金监管
  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条件和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
  1.严格项目预算管理。乡镇财政要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编制,严格审核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可行性。对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安排以及乡镇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要对申报项目经实地察看、审核评估后,签署审核意见。对于申报项目不实的,要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乡镇财政要根据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的遴选、论证、审核和排序,完善入库项目的论证、评审和公示制度,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项目信息数据库,包括项目内容、建设性质、实施单位和责任人基本情况、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开工完工时间及预期目标效益等。已开工的项目要登记台账,项目资料收集完整,归档管理。
  2.规范管理程序。年初对纳入预算安排的项目和未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的上级补助项目,县乡财政要敦促项目主管单位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项目监理制以及公示制等。对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以及在上级财政列决的项目资金,在项目立项环节须经乡镇财政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否则上级财政部门应建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正式立项后,要将项目指标文件抄送县级财政并分解告知乡镇财政。乡镇财政要对项目的实施地点、范围、期限、责任人、受益人、预期效益和资金额度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鼓励农民参与,加强群众监督,避免虚假立项和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发生。
  3.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县级财政要对乡镇各项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建立乡镇财政专项资金抽查巡查制度。乡镇财政要密切跟踪检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实地察看、检查、评估项目运行效果,定期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要做好项目支出审核,按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要进行评估验收、档案管理和绩效考评,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验收和考评结果,提出项目运行与维护管理建议。乡镇财政要加强项目论证、立项、申报、实施等各环节的监督,强化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及时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信息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发现项目不实、资金使用违规、效果不良等情况,及时报告。
  4.建立资金监管信息畅通机制。要建立健全上级财政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保证乡镇财政全面掌握有关专项资金的政策、额度、投向等情况。便于乡镇财政全过程参与并实施监管。对上级财政与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的资金,乡镇财政要建立与各站所、村委会的日常信息联络制度,及时掌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到各站所、村组、农场、企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的项目资金信息,建立项目档案,及时纳入监管范围。
  四、规范乡镇本级资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财务监管
  1.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县级财政要按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要求,将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全部纳入县级财政管理监管范围。对乡镇财政支出按预算和进度,实行网上申请、审核、批准、下达。要严格收入管理,确保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专户。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要逐步完善乡镇本级支出管理,制定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体系。要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对乡镇财政预决算和财力追加等严格按程序报批。
  2.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县级财政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将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结合起来,不断完善“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程,进一步明确乡镇支出范围、顺序、标准和财务审批程序。要对乡镇财政支出申报、审批、拨付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规范支出行为。2010年县(市)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要实现全覆盖。
  3.完善村级财务监管方式。乡镇财政要加强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乡镇财政要会同有关站所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帮助完善村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村级资金和财务监管。
  4.加强乡村债务管理。要按《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规定,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全面掌握乡村债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解制度。乡镇财政要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新发生的债务,严格控制乡村债务发生。县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积极化解旧债。每年末乡镇财政要对乡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登记《乡镇债务台账》。要积极主动协助有关站所对村级组织债务进行清理。加强乡村债权管理,积极运用经济、必要的法律、行政等手段,清收乡村债权。
  5.严格乡村资产、资源管理。要建立健全乡村资产购建、验收、使用、保管、处置等管理制度,实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要建立资产台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资产盘点;加强乡镇政府财力资源管理,提高财力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积极配合有关站所参与村级组织资产、资源监督管理。
  五、统筹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指导和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监管工作合力。省财政厅成立由主管厅领导任组长,厅内相关单位为成员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县区财源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也要组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机构,共同推进监管工作。
  2.明确职责分工。省级财政主要负责制度建设,解决乡镇财政履行职能的依据,统筹安排和部署监管工作开展;市级财政主要负责加强上下政策信息、资金等沟通、协调,指导并负责县乡因地制宜开展监管工作;县级财政主要负责指导、协调、落实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有序开展;乡镇财政具体承担监管职责,建立资金监管台账,规范资金监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对所有财政资金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管工作机制。
  3.创造监管工作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定岗定人定责,明确专人负责,主动及时向乡镇财政提供相关政策和资金文件;下达相关财政资金指标文件,要抄送同级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对各级主管部门管理拨付的资金文件,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并由乡镇财政主管部门逐级传递到乡镇财政;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将乡镇财政发现的监管问题,逐级上报至省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县级财政要发挥就近监管作用,将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下发的资金和政策文件,及时印发至乡镇财政;新出台政策资金和管理办法时,要对乡镇财政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发挥县区财政职能作用,统筹推进和完善乡镇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等各项财政改革,为加强资金监管服务,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县级财政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监管实施方案、措施和办法,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责任,量化和细化监管目标和任务;市、县级财政要定期检查、考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4.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转发的《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辽委办发〔2010〕27号)要求,完善乡镇财政机构职能,保持乡镇财政机构的独立性、完整性以及人员的稳定性,协调机构编制部门充实乡镇财政干部;要严把乡镇财政干部“入口关”,遴选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乡镇财政队伍中来,确保乡镇财政履行监管职能需要;各级财政要切实保障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经费,加强乡镇财政干部和农村财会人员培训,为乡镇财政履行监管职能提供有力组织、人才和资金保障。要加快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将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纳入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充分运用“乡财县管”网络平台,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乡镇财政资金动态监管。
  5.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日常考核评价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省财政各项专项资金分配要与各地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绩效挂钩;建立乡镇财政联系点制度,明确联系点工作职责。省在各市、市在各县要分别选择一个县和一个乡镇作为直接联系点,指导和帮助县和乡镇制定监管目标和办法,在全省率先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非联系点的县区和乡镇要本着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2010年全面实行补助性资金监管工作,2011年要在全省全面推行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6.细化实施办法。各市财政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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