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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琼府[2011]3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4-28
实施时间: 2011-4-2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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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加快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新的形势下,毫不动摇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部署,对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增加就业,扩大内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市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刻领会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务实,把我省民间投资发展推向一个新阶段,使民间投资在全面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切实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待遇原则,确立民间资本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向投资者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凡是给予国有资本和外商投资的政策待遇、投资优惠措施,民间资本均可同等享受。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各类先行先试项目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促进各类资本平等竞争;暂时必须由国有资本独资经营的,应创造条件逐步引入民间资本。
  (二)坚持不与民争利的原则,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加快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投资空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集中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三)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不断拓展民间资本投资空间。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坚决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域限制,下力气清除阻碍民间资本进入的各类障碍。积极推进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改革,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滚动发展”的思路,探索建立多元化交通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等形式逐步将高速公路优良资产置入上市公司,完善股权结构,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和经营。在全省公路建设规划指导下,市、县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公路投融资方案,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相关公路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西环铁路、博鳌机场等项目建设,并将引进民间资本作为拟建西部机场筹资方案的重要内容。规范专用码头建设,给予港口公用航道建设维护合理补助,增强民间资本投资公用港口码头的积极性。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三农”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等方式参与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小水电、城镇水源建设、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海防、城防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水果、瓜菜、南繁育种等热带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畜禽、水产养殖场和远洋捕捞船队,参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现代农业服务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多种形式的扶贫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海防林、商品林建设和立体林业经营。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市场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和农村集中居住区等项目建设,探索民间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新路子。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积极争取南中国海油气资源开发向民间资本开放,为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合作等方式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商业石油储备库、成品油储备库。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公开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完善我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制,通过省地勘基金的财政投入开展基础性找矿工作,降低勘查风险,吸引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勘查市场。制订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产业政策,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研究制定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办法,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保障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公用事业的渠道顺畅。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对道路、桥梁、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可将其养护、维修、保洁等服务作业推向市场,引进民营专业化公司,促进市政公用事业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拓展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地区公用事业领域的渠道,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点村、镇和集市贸易中心的公用事业的建设和营运。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土地、税费、融资等相关优惠政策,大力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和兼并重组。支持符合资质的民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引进高端人才、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医疗人才资源依法在公立医院和民办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指导民营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医疗保障制度和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保证医疗质量,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多元的医疗卫生服务。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合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研究制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全面落实对民办教育的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财政资助、信贷支持和人才鼓励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民办教育财产权、收益权。研究制定民办教育管理办法,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模式,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采取用地保障、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信贷支持和政府购买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托老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凡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可以划拨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全面落实民办非盈利社会福利机构的各类税收减免政策和收费优惠措施,支持民办非盈利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壮大。大力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兴办盈利性福利企业,鼓励发展养老福利产业。
  三、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海南优势和特色产业领域
  (十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旅游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合作等形式参与精品旅游景区、特色旅游主题公园、文化名街和旅游风情小镇的开发建设;参与滨海景观大道、滨海公园、观光火车轨道、房车营地、邮轮母港、游艇码头等旅游基础设施,以及游客服务中心、旅游电子商务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参与西沙旅游和无居民岛屿旅游的开发。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度假、休闲、运动、体验、探险等旅游项目,发展邮轮、游艇、帆船、帆板和房车旅游等新兴业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轻型水上飞机、游艇、房车、高尔夫用品等旅游装备制造业,开发具有我省特色的旅游工艺品、纪念品、食品、服饰等旅游商品。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旅游酒店业、餐饮业的连锁经营和名牌创建,扶持民间资本兴办旅游研究、规划、设计和旅游教育、培训等旅游服务咨询机构。
  (十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现代物流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合作等方式参与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等现代物流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以琼北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的现代农业物流中心建设,投资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沿海渔港水产品批发市场、储藏保鲜服务设施、冷链物流系统、农产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物流服务平台和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等项目。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参与改造和提升传统商贸业。
  (十四)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提供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民间资本设立的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除有明确政策规定外,同等享受有关政府对信用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本金注入和借款等优惠措施。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发起设立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十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信息软件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完善覆盖全省的高速、宽带、大容量信息基础网络。采取增资扩股、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我省有线广播电视数字化工程和“三网融合”工程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进入网络信息技术开发和运营领域,参与国际网络领域交流合作,广泛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民间资本发展软件产业,积极参与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亚创意产业园等园区建设,发展服务外包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开发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业,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十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等活动,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投资生产体育、文化用品,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体育场馆、健身房(室)等文化体育设施。支持民间资本开发与国际旅游接轨的文娱体育项目,兴办具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演出、节庆活动和体育赛事,参与发展竞猜型体育彩票和大型国际赛事即开彩票。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集设计、加工、制作、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娱乐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动漫影视娱乐产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海洋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开发包含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高附加值文化艺术产品,扶持民间演艺团体打造精品剧目。
  (十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务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博鳌核心区、各类会展中心等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度假旅游、热带农业、海洋、航天、药业和高尔夫等为主题的会展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商务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发展民营法律、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租赁、广告、代理等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从事调查论证、形象设计、战略策划、投资顾问、公证等服务专业,建设海口等城市的商务服务集聚中心。
  (十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旅游房地产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发旅游房地产,建设富有我省特色、高品质、个性化的旅游房地产项目,重点发展以星级宾馆、度假村、主题公园为主体的专业型房地产和满足避寒、疗养、养老等不同需求的产权式度假酒店及酒店式(租赁式)公寓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分时度假酒店经营及房屋租赁经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旧城区、旧住宅区改造,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垦区、林区和水库移民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
  四、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十九)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并在政策指导、信息交流及资金扶持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强做大,着力培育和发展具有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特色、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龙头骨干企业给予奖励。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优势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引导民营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障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完善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为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我省各类科技研发项目,扶持民营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技术人才培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快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制定支持新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财政补贴和财政贴息的政策和措施,完善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领域的盈利模式,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股昌江核电配套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开展技术创新,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五、进一步改善政策环境、投融资环境和服务环境,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二十三)实行最宽限度市场准入政策。实行“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政策,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和行业,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条件适当放宽,对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大学毕业生、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等创办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注册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二十四)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财政支持政策,各类投资主体在获得政府财政支持上享受同等待遇。除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外,凡我省制定的涉及行业、领域的财政支持性政策措施,包括省、市县政府建立的各类政府性鼓励政策、产业引导基金、企业发展资金、奖励措施等一律适用于民间投资,政府性资金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对民间资本与其他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由以民间投资为主承担的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协助项目业主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并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
  (二十五)实行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土地供应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依法及时审批用地。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民间资本投资营利性项目应当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的形式参与公平竞争获得建设用地;对民间资本投资非营利性的项目,可按照规定依法以划拨形式供应土地。尽快研究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性质项目建设用地分类管理办法,支持民间投资进入教育、医疗、文化、公用事业、养老服务和福利事业等领域。
  (二十六)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给予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以及通过具有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捐款,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民族自治县政府对本县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民营企业涉及的费用征收标准设有幅度的,一般取下限;规定分多次收取的费用,不得强迫企业一次性缴纳;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严禁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国家和省政府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以下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价格扶持政策。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企业依法自主定价,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自主定价权。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听取有关企业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充分考虑民间投资的合理回报问题。加快推进公共事业和社会事业领域价格与收费改革,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落实现代服务业企业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与一般工业并轨的价格政策,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现代服务业领域。
  (二十八)实施统一、公平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调整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各类人才平等竞争、合理流动的机制,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确保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人员同等的待遇。
  (二十九)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省和市、县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和相关扶持政策,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和股权质押、收费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
  (三十)增强政府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责任。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列席各级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会议制度,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经济政策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时,认真听取、积极采纳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和市、县政府定期对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奖励。建立政府赔偿、补偿制度,各级政府对民营企业作出的承诺、行政许可等决定,不得随意改变,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原因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补偿。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执法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年度检查计划,各类检查必须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不得随意向民营企业下达停产、停业、停电、停水以及封查企业生产经营账户等决定。严厉打击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投资者和经营者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凡因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对企业保护不力的责任。
  (三十一)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统计部门要将民间投资的统计列入专项业务工作,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定期发布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状况。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培训服务。在搞好服务的同时,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指导和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
  各市县、各部门要深入研究民间投资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新实际和本地区、本部门的新问题,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尽快研究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工作中加以落实。对我省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要总结经验,完善规则和程序,方便操作,进一步加大实施和落实力度。对在实际工作中促进民间投资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并上升为规范性文件。对一些向民间投资开放空间较大的领域,特别是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城市公用事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有关部门要对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意见要求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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