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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农[2011]3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5-23
实施时间: 2011-5-1
失效时间: 2016-4-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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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水利(务)局: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5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
  附件
  天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应当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
  第二章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财政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市级财政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区县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七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同时,在区县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渠道。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其分配和安排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主产、设施农业和特色种植,夯实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三)突出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主要包括:
  (一)塘坝(容积小于10 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涵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排水沟道等;
  (四)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工程。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对象或建设内容,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有关政策及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第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各区县可以从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层层重复提取,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县解决。
  第十一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经济因素”包括粮食总产量、商品粮产量、人均粮食产量;“绩效因素”包括区县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市财政根据中央和市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以及上述因素,测算确定分配给各区县的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二条  中央和市财政对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不同的资金补助方式:
  (一)重点县建设实行定额补助。市财政安排的重点县建设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补助规模,同时区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确保承诺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比例补助。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基础上,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总补助比例要达到项目工程总投资的50%以上。
  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申报主体,包括重点县申报主体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
  (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区县财政和水务部门。
  (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跨村、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可由乡镇水利站作为申报主体。
  第十四条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分配的重点县名额和下发的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立项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
  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共同对上报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 ,由区县财政、水务部门依据本地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申报。
  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后,区县财政、水务部门负责归类汇总,并以区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申报。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事一议”,经村民民主议事取得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请,报区县财政、水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提供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对区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支持重点。对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需进行归类汇总和编制市级申报材料及资金申请文件,连同市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对列入市财政单独支持范围的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联合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并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第十七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评审标准与要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原则。项目立项、建设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二)规划指导原则。项目立项、设计应依据区县农田水利规划,以规划为基础;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照规划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项目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四)集中连片原则。项目安排应当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五)项目统筹原则。区县应当依据农田水利规划,按照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市级统筹考虑各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重点县建设项目与专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布局和资金规模。
  第十八条  市级申报材料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后,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根据财政部拨付的小农水专项资金,结合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联合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单户工程应明确产权归农户所有,管护归农户负责;联户工程可由受益农户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产权归其所有并负责管护。
  第三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和市财政、水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将中央和市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区县。区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同时应当大力推行区县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度,具备条件的区县应积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水务部门应当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区县水务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县水务、财政部门报送工程验收申请和单项财务支出决算,区县水务、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对本区县项目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提出市级验收申请并报送自验报告,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自验合格项目组织市级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水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区县财政、水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报送本区县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本市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市对区县的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中央和市级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六条  对在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对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市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将核减以后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分配额度、重点县名额。涉及重点县的,取消重点县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及专项工程的,取消该项目所在县申报小农水专项工程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4月30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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