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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政办发[2011]126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5-3
实施时间: 2011-5-3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78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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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甘肃省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项目应当进行咨询评估:
  (一) 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 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 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
  (四) 省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后评价及其他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咨询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一) 具有所属专业乙级以上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 近3年承担10个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审查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
  (三) 具有9名以上所属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四)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四条 省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及近3年来的咨询业绩,确定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 对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依随机排队顺序确定承担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
  (二) 省投资主管部门向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
  (三) 对于重要项目、特殊事项或特定行业具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可要求咨询评估机构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咨询评估。
  第六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要求的内容及时限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出具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
  咨询评估机构要重点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角度对咨询评估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符合条件、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咨询评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咨询评估报告(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
  咨询评估机构不能按照《咨询评估委托函》的要求完成咨询评估内容或提交咨询评估报告的,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委托函》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投资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咨询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二)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评估;
  (三)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评估;
  (四)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方案、工程设计、投资规模评估;
  (五) 节能方案评估;
  (六)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评估;
  (七) 环境和生态影响评估;
  (八) 经济影响评估;
  (九) 社会影响评估;
  (十) 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评估;
  (十一) 主要结论和建议。
  第八条 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进行后评价。
  第九条 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编制等业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业务。
  第十条 对完成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后评价或参照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对项目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入选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一) 项目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
  (二) 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三) 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咨询评估任务的;
  (四)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省投资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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