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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及监理中介机构选聘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11-5-16
实施时间: 2011-5-16
法规类型: 信息公告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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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办[2007]323号)、《市国资委2007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方案》(沪国资委统[2007]735号)、《上海国资委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沪国资委办发〔2008〕54号)等规定,市国资委拟定于近期开展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及监理中介机构随机选聘工作,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标单位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项目标的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审计类项目1个标的,监理类项目1个标的,共2个标的;专项审计内容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损失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参考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监理费用为2万元。
  三、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承担此次财务决算审计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资质条件:
  (1) 具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执业资质、国有大型企业审计资质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2)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名(截止投标日);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有本市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专项审计、监理经验或参加相关培训,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审计中介机构应按照沪国资委统[2006]149号、沪国资委统[2006]150号、沪国资委办发[2008]54号等文件规定的要求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实施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监理中介机构也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要求,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审计意见的合理性等发表监理意见,出具审计阶段监理报告;对经批准核销的资产移交、验收手续监理后出具移交阶段的监理报告;对资产处置程序和处置结果监理后出具处置阶段的监理报告,并按照业务约定书的时间进度要求完成相关监理工作。
  五、保密要求
  审计机构或监理机构应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被审计单位同意,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相关资料对外泄露。
  六、回避要求
  审计机构或监理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七、投标规定
  (1)中介机构不能对同一家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计和监理业务同时投标;
  (2)因工作质量有尚未完成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或监理项目,不能参加投标;
  (3)两年内担任过本企业集团年度决算审计的主审中介机构,不能参加含有该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类项目标的的投标。
  八、选聘程序
  (1)向中介机构发随机选聘公告。
  (2)中介机构提交回标文件。
  (3)市国资委工作小组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
  (4)发中标通知书,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
  九.评标方式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随机抽签方式评标。
  十、回标文件具体内容
  所有回标文件一式二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须以密封的形式递交。回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务所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2)工作经验:以往完成此类国有大型企业不良资产、不实资产核销专项审计或监理情况。
  (3)审计或监理报价:以标的为准。
  (4)投标清单:选择投标标的。
  (5)服务承诺:包括投标真实性承诺、履约承诺、保密承诺、服务承诺等。
  (6)联系方式及其他
  (7)附件:包括事务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上述附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十一、回标时间及联系方式
  回标文件请于5月19日12:00前送交公告人。
  送交地址: 上海市大沽路100号1517室
  邮政编码:200003
  联系人:田涛
  电 话:23116988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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