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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深圳市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的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注协秘字[2011]3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5-16
实施时间: 2011-5-16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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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91号)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深圳市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的评选表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各所于2011年5月23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反馈意见可用传真或邮件方式发到协会办公室。
  联系人:毛健  电话:83515432   传真:83515380
  E-mail: szmj99@
  附件:深圳市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的评选表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的评选表彰工作(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深圳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91号)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我会将组织全市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的评选表彰工作,同时推荐候选人参加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表彰和鼓励为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注册会计师,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激励广大注册会计师崇尚诚信、勤奋敬业,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深圳市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财政委分管领导温焕强副巡视员担任组长,会计处、监督检查处、注协秘书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规划、决议评选表彰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下设评选小组,负责评选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评选小组由注协秘书长以及注册、专业技术、教育等委员会委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注协秘书处。
  三、评选范围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或5年以上)在我市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本会会员。
  四、评选条件
  (一)评选以职业道德评价、专业贡献评价、业务素质、社会责任评价等为主要内容。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管理制度。
  2.热爱注册会计师事业,认真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
  3.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专业技术胜任能力,在业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为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深圳市连续执业五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1.凡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过错给本会计师事务所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作为候选人。
  2.凡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最近5年(或5年以上)存在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违规裁员等情形之一的,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参与评选表彰活动。
  3.在评选期内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如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诚信宣信和交纳会费等。
  4.评选小组认为不宜参加评选的行为。
  五、评选方式
  评选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由所在事务所推荐,由评选小组评选。
  六、评选内容和标准
  1.执业资历:基础分5分,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连续在深圳执业每增加一年加0.5分,满分10分。
  2.执业资格、学历、职称:基础分5分,每增加一个执业资格加1分,高级技术职称加1分,硕士研究生加1分,博士生加2分,满分10分。
  3.获得各种奖励或荣誉:市级奖励或荣誉者加3分,省部级奖励或荣誉者加4分,国家级奖励或荣誉者加5分。满分10分。
  4.理论研究及发表文章:在市注协会刊每发表一篇文章加1分,在其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每发表一篇文章加2分,其中国家级核心专业刊物4分,满分20分。
  5.担任社会职务: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加2分;各级注协理事、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加2分,满分10分。
  6.事务所内任职:基础分为5分,主任会计师加5分,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加3分,部门经理加2分,满分10分。
  7.履行会员职责:在评选期内认真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协会举办或组织的各项活动,满分为10分。
  8.承担社会责任:在评选期内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慈善事业活动,满分为10分。
  9.职业操守:爱岗建业,遵守法规准则,诚实守信,无不良执业行为,专业技术水平高、获得客户好评,以事业为重,为行业作出突出贡献,满分为10分。由评选小组根据个人材料和掌握的情况综合打分。
  七、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候选人。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推荐,经评选小组评选后产生20人。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推荐人选1人。
  每家事务所可推荐1名候选人,注册会计师人数每增加50人可增加推荐1名候选人。
  (二)申报候选人材料。
  1.参加评选的注册会计师候选人,应按评选小组制定的格式填报《深圳市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候选人推荐表》,并按表中的要求随附相关证明材料。
  2.候选人的评选材料个人事迹必须真实,事务所的鉴定要客观。
  3.评选小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评选条件的候选人基本情况在市注协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将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取消候选资格。公示期满,按规定人数,得分顺序确定深圳市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并提交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最终评定。
  4.市注协对被评为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 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推荐人选1人,上报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八、评选时间
  1.受理及公示阶段
  5月31日前完成事务所上报候选人工作;6月1日至10日公示候选人基本资料,受理投诉。
  2.评选及表彰阶段
  6月25日前完成评选工作;6月30日前完成表彰工作。
  3.上报阶段
  7月20日前完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推荐人选的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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