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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0-14
实施时间: 2010-11-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55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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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秩序,现将市本级转让二手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3%。
  二、原《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5]4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五点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部门: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2-28
实施时间:20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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