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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政[2005]49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3
实施时间: 2005-6-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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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促进我市本级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浙财发电[2005]2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嘉政办发明电[2005]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我市本级自2005年6月1日起,出售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现就有关税收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税种、税率以及带征率:
  1、单位和个人出售房产(包括交换),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实缴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7%(房产座落地建制镇为5%)、教育费附加4%。
  2、对房产购销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3、纳税人领受房产产权证时,应按件购贴5元印花税票。
  4、个人出售房产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依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简化征收、便于征管,实行暂按0.5%带征率征收办法。
  5、单位出售房产所得,并入出售单位的应纳税所得,申报征税。
  6、单位和个人出售房产,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征、免税和不征税政策规定:
  (一)出售住房:
  (1)营业税:
  ①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按取得住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②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免征营业税。
  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注:普通住房条件请按《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嘉政办发明电〔2005〕92号文件执行)。
  a、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b、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含140平方米)。
  c、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1.44倍以下。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视为非普通住房。
  ③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原购买房产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原购房产价款的确认:以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或契税证记载的价格。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则按全额征税。
  ④个人自建自用住房的出售收入,免征营业税。
  ⑤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房政策规定的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收入,免征营业税。
  (2)印花税:房产交易的,对购销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别墅,按0.5%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单位出售住房所得,并入出售单位的应纳税所得,申报征税。
  (5)土地增值税:个人出售普通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出售非普通住房,按0.5%(别墅按1%)带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出售营业用房、写字楼、独立产权汽车库和其他房产(以下简称其他房产):
  (1)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出售其他房产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原购房产价款的确认:以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式发票或契税证记载的价格。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则按全额征税。
  企业整体产权转移过程中(包括合并、兼并、破产企业拍卖等)所涉及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对其他房产购销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3)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其他房产,按0.5%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单位出售其他房产所得,并入出售单位的应纳税所得,申报征税。
  (5)土地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出售其他房产,按1%带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上述交易购买起始时间计算,以取得的房屋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计税依据:按契税征管部门征收契税确认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五、出售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方可办理契税完税手续。
  六、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征管效率。经研究,对房地产二级市场税收实行委托征收办法。市区范围委托市农税中心征收。南湖区、秀洲区范围委托两区财政契税征管部门征收。具体征收事宜和操作要求由主管税务分局与受托征收部门协商落实。

修正:

上述法规(浙嘉地税政[2005]49号)中关于市本级个人出售房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因如下原因被废止:标题: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浙嘉地税政[2006]70号发文部门: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时间:2006-8-1 实施时间:2006-8-1

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因如下原因被规废止: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0/14
实施时间: 2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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