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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农[2010]10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9
实施时间: 2010-7-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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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五年)。现随文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专合组织”)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以及省以下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专项资金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的“3212”工作重点进行安排。对运作年限2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带动农民增收效益显著的专合组织优先予以扶持。
  (二)差额申报、竞争立项的原则。专项资金采取差额申报、竞争立项的管理方式,由省财政以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规模1:1.2的比例分配各地控制指标额度,各地按照控制指标额度选择报送专合组织,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各地申报的总体情况择优确定扶持的对象。
  (三)分档补助、机制创新的原则。专项资金坚持分档补助的原则,由省财政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规模,对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创新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完善市场风险保障机制的专合组织进行差别扶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专合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建立了完善的专合组织内部章程,并具备“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组织结构和分配原则。
  (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做到民主管理、社务公开,定期公布账目,自觉接受社员监督。
  (三)服务网络健全,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专业服务。
  (四)合作组织带动农户面广、助农增收带动性强,成员100户以上,其中80%为农民,产业辐射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同时有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作支撑并具备一定的基础,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
  (一)改善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支持专业生产急需的水、路配套设施建设;支持产品仓库建设,错季保鲜冷藏设施建设;支持延伸服务链条的种苗、包装、初加工等设施建设。
  (二)设备购置及先进技术推广运用。支持购置小型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及信息等设备;支持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技术培训。
  (三)市场推广和建立生产标准规范。支持开展无公害、绿色等农产品质量认证;支持统一包装,申请商标,树立品牌;支持以参展、办展、办节等多种形式宣传产品;支持按照无公害等农产品质量要求,建立专业生产标准规范。
  (四)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动物防疫、植物病虫害防治,动植物品种改良。
  (五)完善管理和利益机制。支持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维护成员利益;支持建立风险保障机制,激励合作组织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机制,不断壮大实力,提高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六)支持专合组织所办的与专合组织产业相关的实体(企业)购置设备、市场营销、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式:
  (一)以奖代补。对符合条件的专合组织已经建成的项目,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合格,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具体审核验收的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二)贷款贴息。对于符合资金扶持范围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重点是用于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银行贷款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申报项目的控制指标额度。
  (三)项目补助。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扶持范围的,项目通过论证、评审合格后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上述三种扶持方式,各地在申报项目时,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予以明确。在专项资金下达后,按照不同扶持方式的具体要求,拨付资金。
  第七条 对专合组织同一个建设项目不得重复扶持。对同一个专合组织原则上三年内不得连续扶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省以上专项资金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下达的控制指标规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专项资金申请文件逐级报送省财政厅。扩权强县(市)财政部门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市(州)、县(市、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合组织内部章程和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和措施,财政资金用途等。
  (三)项目投入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额、财政投入、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直接经济效益、带动农户个数、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利息支付凭单等凭证资料。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省财政收到各地上报的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规模和项目申报总体情况择优选择扶持的项目,经研究批准后,将专项资金拨付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报送专合组织建设项目,并在收到省财政专项资金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合组织。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并按照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安排专项资金投入专合组织建设。尤其要针对不同专合组织的项目建设内容,加强分类指导,创新资金管理使用机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国库集中支付、公示公告、政府采购等制度,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承担项目的专合组织,要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经专合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十五条 专合组织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对扶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通过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专合组织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各类违纪违规现象,责令立即整改,依法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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