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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综[2010]3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28
实施时间: 2010-6-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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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规范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及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规范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58号)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补助用于新建、收购和改建廉租住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各市(州)和各扩权试点县(市)。
  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开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后的余额。
  (六)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任务量、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财政困难程度、资金管理情况等因素及相应的权重,计算分配给各地。
  第八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分配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应当参照上述分配办法,一次下达到县(市、区)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支付管理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四川省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01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专项建设补助资金要按照规定,全部用于投资计划内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筹措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财政评审机制,财政部门委托评审中心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评审,评审审定的预算投资额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限价。
  项目业主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组织项目建设,不得自行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须由该工程概算批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因设计变更需追加投资额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擅自增加工程量、增加投资的,施工方和业主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新建、收购和改建廉租住房,由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的;
  (四)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报表或者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未按时发放民工工资或未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的。
  第五章 竣工决算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完工后,承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经相关单位审计后,项目业主编制工程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及时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投资效益。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省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川财综〔2008〕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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