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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投[2010]34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12-3
实施时间: 2010-1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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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节能减排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0]80号)有关精神,我们拟定了《四川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四川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0]8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项目。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国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凡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节能服务公司可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节能服务公司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的节能服务公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外公布公司名单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支持范围和内容。
  一、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二、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含)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含)标准煤以上;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财力情况再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 项目、资金申请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依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与用户单位签订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后,按照用户单位隶属关系通过市(州)发展改革委或省级有关部门将备案材料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备案材料清单见附件1)。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州)及省级有关部门上报的项目备案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同意项目备案通知函。同时抄送有关市(州)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在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受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
  节能服务公司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材料需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委窗口受理。节能服务公司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应同时抄送有关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转来的节能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委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节能量验收核查,并依据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出具的节能量验收核查报告,组织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由省发展 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确认的项目年节能量及财政奖励资金补助数额给予批复。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支出预算下达给相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和省级有关部门。各节能服务公司应于每季度末5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3),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第十五条 每年1月底前,相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应根据上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见附件4)及总结报告,以文件形式上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有关用户单位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项目申请、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相关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和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八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减财政奖励资金支出预算、扣回已拨付资金外,同时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合同能源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审查、节能量验收审核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项目节能量严重失实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转移和侵占。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在四川省境外注册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四川省境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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