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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二[2003]17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7
实施时间: 2003-8-27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28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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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市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3〕76号)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纳税人临时到税务部门门征开票的,按照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执行,如果出租房屋等纳税人能提供按月发生应税劳务的协议、合同等书面材料并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按照按月纳税的起征点标准执行。
  2、纳税人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营业税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3、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营业额分别确定起征点。
  4、按月纳税的起征点包括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包括100元。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3年8月29日印发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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