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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沪发改外资[2011]2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4-26
实施时间: 2011-4-26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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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的精神,以及《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33号)的规定,为创造更加开放、优化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发挥外资在本市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市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下放核准权限
  国家本轮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后,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3亿美元(包括增资)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除另有规定外,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依法合规、简政放权、分类指导、加强后续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将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1、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依照委托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2、浦东新区核准其所属区域本市权限内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中心城区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服务业项目和其他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郊区(县)核准其所属区域内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项目和其他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3、第1、第2项中的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建、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按照《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仍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4、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以及其他有专门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二、加强产业引导
  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政府确定的机构等本市各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要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市相关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积极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要遵循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促进外商投资项目向开发区集聚。
  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类项目建设。
  三、完善项目管理
  核准权限下放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内容、条件、程序等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本市各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要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及时登录本市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开展核准相关工作;要主动加强前期协调,探索标准化建设,优化核准程序,不断提高项目核准透明度,依法公开项目核准信息。
  四、加强指导服务和制度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市实际,加强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以及需要全市综合平衡的重大项目的协调服务;对本市各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的项目核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责令纠正,并可视情节轻重暂停以至收回违规机关的项目核准权限。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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