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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工信[2011]21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文时间: 2011-4-29
实施时间: 2011-4-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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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业企[2011]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作职责及分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监管组织工作。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辖市、有关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监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项目、建立项目库,按要求对本地区项目进行评审和上报,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须按要求填报项目资料和相关信息,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还须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积极推进项目实施,配合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信息填报要求
  (一)储备项目
  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项目,均可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关资料,提出入库申请,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成为项目库中的储备项目。申请时间和填报内容如下:
  1.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后3个月内,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按项目类别选择填报固定资产建设类储备项目申请表。
  2.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以《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1]12号)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为基础,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建立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储备项目库。
  3.其他补助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在省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申报期限内,将有关资料录入到“项目管理系统”。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分别填报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储备项目申请表。其他项目根据两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填报。
  (二)申报项目
  项目库中符合省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的,项目单位可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项目资料。
  (三)后续反馈信息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在收到拨款1个月内,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反馈资金到位信息,并按如下要求反馈有关信息。
  1.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单位。自获得资金支持次年起的连续三年,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分别反馈本单位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期内,还须在每年1月份反馈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网上和纸质同时上报,详见项目建成后总结提纲)。不能按期完成、不能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须及时说明原因,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主管部门。
  按要求反馈信息的企业,项目建成后再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可予以优先考虑,否则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2.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单位。自获得资金支持次年起,必须连续两年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
  按要求反馈信息的单位,再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可予以优先考虑,否则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3.其他补助项目。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等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补助项目,不必填报项目反馈信息。其他项目根据两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填报。
  三、省辖市、有关县(市)主管部门项目监管工作要求
  (一)项目库管理
  省辖市、有关县(市)主管部门按“定量、动态”方式对本地区所属项目库进行管理,项目库中储备项目数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省主管部门规定最多申报数的两倍。
  (二)评审上报项目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主管部门须及时通知项目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组织评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主管部门。
  (三)项目后续监管
  省辖市、有关县(市)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按时反馈信息,对反馈信息进行审核,对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企业提出的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主管部门。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以文件形式上报省主管部门。
  四、要求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已于2011年3月启用。自2011年起,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按此要求开展。2010年及以前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后续反馈信息要求上报有关资料。对项目监管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省主管部门反映。
  (二)为做好工作衔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申请入库的2010年底前开工的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于2011年4月底前将有关资料录入到“项目管理系统”(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成为项目库的备选项目)。
  (三)根据各地上报的资料,省主管部门采取电话询问、现场调查、专项资金审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厅可委托驻各地财政监督检查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主管部门将对各省辖市、有关县(市)主管部门项目监管工作和项目单位信息填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将做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文件及申报软件下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文件(工信部联业企〔2011〕128号)及项目申报格式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到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中小企业河南网(www.smehen.gov.cn)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www.hncz.gov.cn)及快报网下载。
  项目申报软件下载:项目申报单位请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附件:《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业企〔2011〕128号)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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