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开展2011年收费年审工作和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1]1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监察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4-15
实施时间: 2011-4-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7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省物价局《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5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2010年度的收费收支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同时现使用的《收费许可证》已经到期,决定统一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为做好收费年审和《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的审验范围和时限
  (一)收费审验的范围: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其2010年度的收费收支情况均属审验的范围。中央、省驻青收费单位、青岛市市级收费单位、省和市驻市内四区的垂直管理收费单位由市收费年审办公室(地址: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大厅一楼)负责审验,省、市驻市内四区以外的垂直管理收费单位和其他收费单位由区市收费年审办公室负责审验。
  (二)收费审验的时限: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收费行为。
  二、年审的时间安排
  今年市内四区收费年审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上报阶段。时间为4月15日起至4月22日。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如实填报收费年审收费单位自查登记表(见附表一);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将本部门所属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汇总后,按规定如实填报汇总表(见附表二)。上述报表(一式一份)于今年4月22日前报同级年审办公室。
  (二)重点审验阶段。时间为4月25日至6月24日。年审办公室收到相关报表后采取进点和送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具体审验。送审单位的送审时间安排和进点单位名单另行通知。送审时,须提报有关收费文件、收支账目(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收费票据(缴费通知单)。有关账目、报表在市会计中心的,各收费单位应事先联系借用。
  (三)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6月27日至6月30日。为保证年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在重点审验结束后,市年审办公室将对各区、市的收费年审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并对全市收费年审工作进行总结。
  其他区市的年审时间可根据各自情况确定,但应于今年6月30日前结束。
  各区、市收费年审办公室务于今年6月25日前将收费年审总结报送市年审办公室。
  三、统一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
  (一)《收费许可证》的换发范围和换证方式:凡持有2011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的《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属此次换证范围。《收费许可证》的换发由各级物价部门分级实施,收费单位按原发证渠道向物价部门申请换发《收费许可证》。
  (二)换证时限:换证工作自2011年4月20日开始,至2011年6月20日结束。换证期间,旧证仍然有效,逾期不换领新证的,视为无证收费。
  (三)收费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一份,可在青岛市价格信息网http://Wjj.qingdao.gov.cn下载);
  2、合法有效的单位资质证书或项目(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
  5、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收费员证》;
  6、其他有关资料。
  (四)有关要求: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换发《收费许可证》前,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111号)等有关规定,对已经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的,不得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应及时注销,并向收费单位说明理由。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换发《收费许可证》的数量、注销数量等有关情况,要在换证结束后,书面报青岛市物价局。
  四、收费统计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今年继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工作,在准确填报收费统计数据的同时,要认真撰写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各区、市2011年度的收费统计数据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今年5月20日前报送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五、工作要求
  收费年审和换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两级年审办公室要精心安排,按照规定的审验内容和审验程序进行审验。同时,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在年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要依法处理。对于乱收乱支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省纪委、监察厅、人事厅、物价局《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及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及有关表格可访问青岛市价格信息网(http://Wjj.qingdao.gov.cn)下载。
  附表:1、二〇一○年度收费年审收费单位自查登记表
  2、二〇一○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按系统汇总表

相关附件:
附表1-2.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部、省属单位 苏价费[2012]95 2012/3/19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换证 宁价费[2012]49 2012/2/17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京发改[2013]35 2013/2/26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发 成发改收费[201 2015/2/9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收费审验及换 闽价费[2008]3号 2008/1/2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 青发改收费[201 2012/3/13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费审 哈价发[2013]33 2013/9/26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 浙价费[2015]56 2015/2/26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行业退出收费许可证管理问题的 苏价费[2003]24 200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