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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资规划[2010]1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0-2-12
实施时间: 2010-2-12
法规类型: 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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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二O一O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
  (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
  (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
  (六)房地产投资;
  (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
  (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第二章 省国资委及企业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和引导企业投资方向;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
  (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管理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投资分析,必要时组织风险评估;
  (五)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后评价。
  第七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执行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投资决策权限,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完善投资风险管理机制;
  (二)投资管理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组织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
  (四)上报年度投资计划;
  (五)上报重大投资项目;
  (六)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八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突出主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必须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九条 企业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一)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
  (二)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严禁将投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股东借款等名义变相投资,规避审核监管;
  (四)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
  (五)严格控制委托理财、信托、金融衍生品交易、投机性期货交易,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六)涉及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或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备案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举的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包括:
  (一)本年度新增的重大投资项目;
  (二)已列入上年度投资计划但因故推迟到本年度开始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
  (三)已列入上年度投资计划且正在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企业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及相关资料,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备案表(附件1);
  (二)企业新增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表(附件2);
  (三)年度投资计划情况,包括:企业当期资产与负债,对外担保,总投资规模、新建与续建投资规模,投资资金构成与来源,主业与非主业的投资及在各业务板块的投资等;
  (四)新增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规模,资金筹措,项目建设目标及实施计划,项目初步经济效益分析等。可一并提交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资料;
  (五)董事会决议;
  (六)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按时申报年度投资计划且申报资料完备的,省国资委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企业应当根据备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订并组织开展投资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告省国资委。新增加重大投资项目或对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调整的,仍视作计划外项目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逾期上报年度投资计划的,省国资委原则上不办理备案,相关投资项目视作计划外项目处理。
  第四章 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核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投资项目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资委审核,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十六条 纳入国家或省建设规划的机场、轨道交通、港口、公路、发电厂等建设项目,不列入省国资委重大投资项目审核管理范围,但企业应当将项目申请文件和国家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抄送省国资委。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内的主业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非主业重大投资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因商业秘密等情况不能进行专家论证的,企业应在上报资料中说明理由。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要求企业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对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项目组织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企业上报重大投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新增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董事会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专家论证报告(附件3);
  (五)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的项目,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近期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法律意见书等;
  (六)涉及非现金方式投资的项目,应提交拟作价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与本企业以外投资主体合作投资的项目,应提交合作方情况介绍及其对项目的贡献说明,投资合作协议草案、合资公司章程草案等;
  (八)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年度投资计划外的重大投资项目,省国资委原则上2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申报资料不完备的,省国资委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附件4)。审核时限从收到补充完整的资料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不得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投标或竞拍,不得进行实际投资。
  第二十三条 投标、竞拍等时效性较强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按以下要求报送完备资料的,省国资委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招标文件或竞拍邀约书;
  (四)投标文件或竞拍方案;
  (五)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由两个或以上企业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应联合上报。
  第五章 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经省国资委审核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省国资委,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一)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企业拟不实施的;
  (二)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五)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六)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经省国资委审核的重大投资项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重新上报审核:
  (一)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投资额超过审核额度10%以上的;
  (三)省国资委要求重新上报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每年选取若干个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有关后评价报告报省国资委,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每年选取若干个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编写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附件5),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省国资委,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投资的,省国资委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粤国资规划〔20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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