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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1]2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25
实施时间: 2011-3-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35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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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贸促会,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1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可抗力证明书费、商标注册认证费、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费、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费、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等5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后,有关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和资金结报手续,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这5项收费本年度已经上缴财政的,不再办理政府非税收入退付手续,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历年未缴财政的收费资金,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上缴财政。
  二、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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