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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高新管[2011]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3-31
实施时间: 2011-3-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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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部门、单位:
  《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已经工委、管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为加快推进高新区科技金融集聚区建设,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高新区落地产业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以及《青岛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管委的要求,制定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如下: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目的在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吸引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高新区落地的处于创业前期中小企业尤其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提升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二是促进与各级引导基金融合,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生物与医药,逐步向高端装备制造与节能环保、电子信息等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放开。
  二、青岛高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条件
  自2005年,国家相继出台《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等政策,全国各地已设立各类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近50家,引导基金总规模约200亿元,对当地产业升级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2010年,我市成立了第一支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5亿元,一期1亿元,全部为财政性专项资金,主要通过参股模式投资于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电子信息、高技术服务业以及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高技术和新兴产业。
  高新区自2010年5月出台《青岛高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暂行办法》以来,已累计引入13家股权投资机构,基金总规模7.8亿元,集聚效应初显。股权投资资本已逐步成为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政府引导基金介入,将有力提升股权投资机构信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发展。
  三、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规模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明确规定,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是: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上级有关部门支持的资金;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综合考虑高新区实际情况,确定高新区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亿元,全部为财政性专项资金,首期安排3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财力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再确定预算安排数额。
  四、引导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成立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管委1名领导担任,理事4人,由经发、科技、财政、投资促进部门各派1名负责人担任,监察部门派1名负责人全过程参与监督。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银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等。理事会可从引导基金年度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日常运转经费,用于支付咨询评估费等费用。理事会办公室设在经发局,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
  成立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受理事会委托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权利,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相关权益和义务。主要负责合作创业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合作方案初审、注资组建、运行与风险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同时要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项目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经理事会审查认定后,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理事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投资领域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和理事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共11人,其中,相关领域专家6人。下设产业专家评审组,负责跟进投资产业项目独立评审;创业投资机构专家评审组,负责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方案独立评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进行决策。组建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为评审工作奠定基础。
  五、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一)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时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高新区引导基金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引导基金参股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二)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共同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引导基金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协议约定办理跟进投资出资手续。跟进投资按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20%比例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三)风险补助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高新区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该项目投资失败清算后,对其投资损失给予一定补助。补助金额为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六、引导基金的监管与考核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监管制度,加强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对引导基金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作;基金管理机构应接受理事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审计检查。理事会、基金管理机构、各参股和跟进合作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和有效使用引导基金。
  高新区财政部门会同经发、科技、投资促进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实行单独考核,并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引导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股权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本金以及投资形成的股权,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七、方案的组织实施
  高新区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方案实施中如有问题,应及时沟通。经发部门履行创业投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引导基金理事会具体组建方案和制定引导基金管理章程及其他配套规章制度。财政部门会同经发等有关部门制定引导基金资金管理办法。
  经发、科技部门切实履行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职责,会同财政、投资促进部门及时制定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和重点企业项目投资指南,合理引导创业投资企业资金投向,加强项目资金使用跟踪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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